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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小时挣400元?当心沦为电诈“工具人”! 律师:“事先不知情”非免责理由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09

      日前,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案件中的被告人李某因贪图小利出借银行卡,站上了被告席。

      

      案例一 借卡2小时构成犯罪获刑

      2021年12月,李某在深圳打工时认识了一名微信“好友”,当时李某手头拮据,对方向他介绍了一个“赚快钱”的办法。

      “他说,用我的银行卡过1万元的流水,就能给我200元好处费。我感觉不会有什么大问题,就同意了。他帮我介绍了另外一个朋友,我把2张银行卡给了对方,他很快就把我的手机、银行卡和密码要走了。”李某说。

      2小时后,李某拿回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但他发现,还回来的银行卡并不是自己原本那2张。而随后,这名所谓的朋友也联系不上了,此时他才感觉自己被骗了。

      联系不上“朋友”,好处费也没拿到,李某意识到不对劲后,赶紧上网查询,发现短短2个小时,自己的银行卡内进行了71万余元的转账交易,且银行卡已被冻结。

      由于名下的银行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很快,李某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22年4月4日,李某被警方抓获。

      今年5月,华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华宁县人民法院法官刘海丽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守好自己的“钱袋子”,谨防被诈骗;同时要保持清醒的大脑,自己的银行账户,包括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都不能随意借给其他人使用,谨防沦为诈骗分子的帮凶,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二 出借4张电话卡每小时得400元好处费?

      生活中,类似的事情其实屡见不鲜。前两天,昆明市民张先生突然接到一个微信电话,一名不太熟的网友告诉他,出借4张电话卡就可获得不少利润,且出借的卡均以小时租赁的方式结算,每小时能得到400元好处费。

      面对这桩突如其来的买卖,张先生会怎么做呢?

      事发当日,与张先生通电话的男子先是以老乡的名义和其套近乎,随后该男子提出,他需要4张电话卡,1张可由张先生本人提供,剩下3张需要张先生找其他朋友要,凑齐4张电话卡后,张先生就可收取一笔好处费。

      张先生想到类似情况曾发生在自己朋友身上,找到民警一沟通,才明白了其中的套路。“我朋友之前把自己的手机号码拿给人家用,结果被对方用来洗钱。”

      昆明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六大队四中队民警杨洪强介绍:“对方以每小时400元的报酬诱惑报警人张先生,当时报警人还是比较敏感的,他怀疑这个朋友可能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就报了警。”

      张先生说,他与打电话的这名网友并不熟悉,报警时,他已经无法和对方取得联系。他向警方提供了对方的账号信息,警方将收集的线索交到辖区派出所进行查证。

      “一定要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出借以自己身份信息登记的电话卡、银行卡,以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杨洪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此外,警方也提醒广大群众,一旦帮助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等活动,参与者就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释法 推断当事人应当知道可认定其属“明知”范畴

      提高警惕,加强自身防范意识,避免成为“电诈”帮凶,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国浩(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宇表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个罪名。

      该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事先不知情”是不是免于处罚的理由呢?在日常生活中,有人会存有侥幸心理,认为“事先我不知情”“我不知道银行卡、电话卡借给别人也是犯罪”,是不是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对此,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对于“帮信罪”中“明知”的认定,不要求当事人知道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结合前因后果及基本情理,可以推断当事人应当知道,那么依然可以认定其属于“明知”范畴;如果事先“明确知道”,则为共犯,涉嫌共同犯罪。所以,所谓“事先不知情”这样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也不是免于处罚的理由。

      律师提醒广大群众,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帮凶;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1/2023-09/28/content_126862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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