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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故推倒他人摩托车,六旬大爷被判赔2万元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09

      

      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张大爷无故将小李停放在小区楼下的摩托车推倒,造成车辆损坏,小李诉至法院。经海淀法院审理,判决张大爷赔偿小李维修费1.8万元、定损费0.2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小李诉称,其摩托车停放在所住小区楼下单元门口侧边,当日下午发现摩托车被推倒,后报警。经警方调查取证,最终确认将摩托车推倒的是被告张大爷。故警方将张大爷抓获,并给予他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但张大爷拒绝支付摩托车损坏所产生的费用。

      被告张大爷辩称,其本人没有看到车的损坏情况,原告维修车辆并未告知张大爷。他表示因当时着急出去而推倒摩托车是不对,但原告不规范的停车位置影响了正常通行,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张大爷对小李停放的摩托车位置不满,遂以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进行报复,其虽已接受行政处罚,但并不因此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张大爷称摩托车维修未经其同意,不认可小李的维修摩托车的实际支出,但他未就该主张提交证据。结合小李提交的维修费用单据及发票,法院最终判决张大爷赔偿小李维修费1.8万元、定损费0.2万元。

      法官提示

      推倒他人的摩托车看似是无关紧要的行为。但此类故意毁坏他人所有合法财产的行为,可能会致使其所有物不能发挥正常功效。对于此,这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视情节轻重,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如遇到他人车辆给自己造成了不便,可以通过协商沟通、向相关部门举报反映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切勿一时冲动以损害他人车辆或财物方式泄愤,从而引发后续纠纷与法律惩罚。在此也提醒各位车主,无论是汽车、摩托车还是自行车,应规范停放至相应的区域,避免占用各项通道,影响他人通行,妨碍交通安全。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09/t20230927_1657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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