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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59项户籍业务网上办理政策解读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10

      1.出生登记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机构:

      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受理条件: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为新疆户籍。

      新生儿出生后1年内可以申请网上办理。

      对照《办事指南》提供资料完备、真实;

      不予受理范围:

      (1)新生儿为非婚生育的,请到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2)新生儿父母民族不一致的,请父母双方到公安机关现场签署新生儿民族确认单;

      (3)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4)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由于《出生医学证明》目前丢失后无法补办,请携带《出生医学证明》至落户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裁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切勿自行裁切),并领取新生儿居民户口簿。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无户口人员登记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居住地在新疆的无户口人员(年满7周岁以上无户籍)

      受理机构:

      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或无户籍人员常住地派出所。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查询到业务结束后,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转业安置落户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安置地为新疆的。

      受理条件:

      持有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对照《办事指南》提供资料完备、真实。

      不予受理范围:

      入伍前注销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请前往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收养登记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收养人为新疆户籍;

      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

      不予受理范围:

      无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国外、港澳台回国(内地、大陆)定居恢复户口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的;

      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

      曾为内地、大陆户籍前往港澳台定居现申请返回内地、大陆定居人员。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出国(港澳台)前户口注销地为新疆

      不予受理范围:

      出国(港澳台)前户口注销地为疆外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6.加入中国国籍落户网上办理须知

      受理范围:

      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落户的。

      受理条件:

      拟登记户口在新疆;

      获得批准入籍材料;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领取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

      7.(疆外)工作调动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持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8.(疆外)工作调动户口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持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9.(疆外)夫妻投靠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配偶,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投靠的配偶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0.(疆外)夫妻投靠户口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配偶,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投靠的配偶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1.(疆外)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子女,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投靠的子女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2.(疆外)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因投靠子女,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口迁入新疆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投靠的子女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3.(疆外)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的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疆外户籍的成年子女,父母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经产权人同意,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新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4.(疆外)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的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入新疆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疆外户籍的成年子女,父母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经产权人同意,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新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5.(疆外)自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自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6.(疆外)自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自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7.(疆外)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城镇区域内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新疆城镇区域内租赁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租赁房屋上已经有人落户或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落户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8.(疆外)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疆外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城镇区域内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新疆城镇区域内租赁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租赁房屋上已经有人落户或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落户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19.(疆外)合法稳定就业迁入

      受理范围: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本人可在申请用人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0.(疆外)合法稳定就业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本人可在申请用人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1.(疆外)投资迁入

      受理范围:

      在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2.(疆外)投资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在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疆内城镇区域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3.(疆外)持电子居住证迁入

      受理范围: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可在新疆城镇范围内的登记地落户。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准予迁入证明》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4.(疆外)持电子居住证迁入(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可在新疆城镇范围内的登记地落户。

      迁出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迁入登记,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疆外户籍;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5.持《户口迁移证》落户

      受理范围:

      在迁入地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并在原户籍地办理了《户口迁移证》的,在准予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受理条件:

      持疆内公安机关《准予迁入证明》;

      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户口迁移证》;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6.(疆内)工作调动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内户籍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现工作(居住地)的。

      受理条件:

      原户籍地及拟迁入地均为疆内的;

      持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7.(疆内)夫妻投靠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群众,因投靠配偶,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户口在新疆范围内迁移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投靠的配偶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8.(疆内)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群众,因投靠子女,需要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籍在新疆范围内迁移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投靠的子女为新疆户籍;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29.(疆内)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的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入新疆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疆内户籍的成年子女,父母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经产权人同意,可以投靠父母落户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新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0.(疆内)自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自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在新疆有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1.(疆内)租赁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受理范围:

      疆内户籍群众,将本人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新疆城镇区域内的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在新疆城镇区域内租赁合法稳定住所;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租赁房屋上已经有人落户或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落户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2.(疆内)合法稳定就业迁入

      受理范围: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区域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本人可在申请用人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在疆内有合法稳定职业;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3.(疆内)投资迁入

      受理范围:

      在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凭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疆内城镇区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4.(疆内)持电子居住证迁入

      受理范围: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的,可以新疆城镇范围内的登记地落户。

      受理条件:

      疆内户籍;

      持有新疆电子居住证;

      迁入乌鲁木齐市的,须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规定。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5.持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迁出户口

      受理范围:

      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选择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户口已迁入疆内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应届毕业后,继续在疆内其他院校就读,需要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

      受理条件:

      新疆户籍学生;

      持有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口迁移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6.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回原籍

      受理范围:

      户口已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离校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受理条件:

      原新疆户籍的院校毕业生;

      持有毕业证、肄业证或结业证;

      疆外院校毕业生应持有户口迁移证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7.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入就业地

      受理范围:

      户口已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离校时将户口迁往就业地。

      受理条件:

      大中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

      就业地为新疆;

      持有毕业证或结业证。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8.迁往省外(开具《户口迁移证》)

      受理范围:

      将户口迁出疆外,持有疆外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需要开具《户口迁移证》的。

      受理条件:

      申请人为新疆户籍;

      持有疆外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不予受理范围:

      无《准予迁入证明》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口迁移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39.死亡注销户口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申报义务人为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

      公民死亡后1个月内。

      不予受理范围:

      公民死亡后1个月内未办理户口注销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在国(境)外死亡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0.宣告死亡注销户口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申报义务人为户主、监护人、亲属、抚养人、赡养人;

      宣告公民死亡后1个月内。

      不予受理范围:

      公民死亡后1个月内未办理户口注销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在国(境)外死亡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请申报义务人前往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1.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定居国(境)外。

      不予受理范围:

      已在国(境)外定居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被履行告知程序的,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2.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不予受理范围: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被履行告知程序的,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3.虚假(重复)户口注销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存在重复(虚假)户口申报注销的。

      不予受理范围:

      决定注销的户口违法处罚或者刑罚处理未完结的;

      公安机关对重复户口尚未完成调查核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注销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户口注销凭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4.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5.变更更正姓名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已满18周岁。

      不予受理范围:

      未满18周岁,请监护人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6.变更更正性别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的。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7.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出生日期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过出生户口登记人员;

      已更正过出生日期人员;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8.变更更正民族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民族成份登记错误需要更正的,或者依据父母的民族成分变更自己民族成分的。

      不予受理范围:

      年满20周岁的,只能办理登记错误需要更正的业务;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请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49.更正出生地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出生地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0.更正籍贯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籍贯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1.变更更正其他项目(文化程度)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文化程度变动或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2.变更更正其他项目(婚姻状况)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婚姻状况变动或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3.变更更正其他项目(兵役状况)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兵役状况变动或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4.变更更正其他项目(服务处所)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服务处所变动或填写错误。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5.户成员关系调整(变更户主)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原户主户口已注销的;

      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6.开具户籍类证明(疆内户籍)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因家庭矛盾、身处异地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7.开具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

      受理范围:

      非新疆户籍居民;

      户籍地公安机关同意“跨省通办”的,由居住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居民无需往返邮寄准迁证、迁移证。

      受理条件:

      因家庭矛盾、身处异地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

      不予受理范围:

      户籍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跨省通办的;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户籍凭证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跨省审签时间、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8.户口簿换补领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居民户口簿丢失、破损;

      集体户、家庭户成员仅可补领本人居民户口簿,家庭户户主可以补领全户居民户口簿。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居民户口簿》

      送达方式:

      自行至公安机关领取,或自选邮寄证件,邮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邮寄收费标准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请申办人详细阅读“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59.新生儿重名查询

      受理范围:

      新疆户籍居民。

      受理条件:

      因新生儿取名的需要,查询重名数量的。

      不予受理范围:

      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人员。

      结果件:

      实时显示重名数量

      送达方式:

      实时显示重名数量。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docx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zcjd/202309/c1d507b4cef74eccb71ec86ff5b587f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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