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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袋垃圾“从天而降”砸坏汽车,他因“图个方便”获刑六个月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13

      

      

      

      

      

      

      

      法官说法

      关于高空抛物你需要知道……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也是一种《民法典》专门单列的典型侵权行为。2020年刑法修正案更是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增设了高空抛物罪。

      对于公众来讲:

      首先,应当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性有清楚的认识。高空抛下的物品,会产生极大的速度,在接近地面停止时会产生很大的冲击力,足以侵害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甚至可能导致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严重后果。

      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被告人从十四楼抛下的垃圾就足以将楼下车辆的后挡风玻璃直接砸穿。冲击力不大的物品,比如烟头等可能会导致火灾,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

      其次,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一个初步的认识。《民法典》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也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会结合抛掷物品的时间、地点、高度、次数、种类以及危害后果,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决定是否以该罪来定罪处罚。

      同时,应该关注到,高空抛物罪设置在《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而非设置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也就是说,判断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并非以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判断标准,而是只要有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足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即可能构成本罪。如果其行为同时侵害了其他法益,还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其他犯罪。

      回到本案来看,被告人在抛掷其他垃圾的时候,可能会认为随意抛掷垃圾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从案件情节来看,他的行为足以扰乱公共秩序,并且直接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应当以该罪定罪处罚。

      希望公众在规范自身行为的同时,如果发现其他人有高空抛物等行为,要做到及时制止或者报警,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9/2023-10/12/content_126881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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