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行业调查

    搬走员工电脑逼其“走人”违法!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13

      在办公室发生争执后,老板拆除并搬走了员工电脑,此后员工未再去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认为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双方对簿公堂,到底孰是孰非?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案。

      

      陈某是某公司的人事行政经理,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一天,陈某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发生争执,吴某将陈某工位上的电脑拆除并搬走,还对陈某说“就这样”,陈某当场拍照、录像保留相关证据。当日,陈某离开某公司,后未再去上班。

      

      陈某主张,自己与吴某发生冲突是因为吴某将自己送去的文件撕碎并扔到地上,但自己不存在工作失职或拒不听从吴某指示的情况。因工作电脑被搬走,陈某无法办理工作交接。某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粗暴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某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吴某叫陈某到其办公室沟通工作,但陈某未予理会且态度恶劣,吴某未表示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续几日,某公司一直要求陈某回公司上班,但陈某未到岗。之后,公司以陈某连续旷工3天为由向其发送解聘通知书,陈某属于自动离职。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作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电脑属于陈某开展工作必不可少的劳动工具,却将陈某电脑拆除、搬离,并对其说“就这样”,应当视为作出了停止陈某工作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在于双方因工作产生争执,该原因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系违法解除。因此,对于陈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如工作场所、劳动工具等,吴某搬走的工作电脑属于该公司为陈某提供的劳动工具。该案事发突然,陈某当场采用拍照、录像的方式保留相关证据,使案件事实在审理时得以还原。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要注意及时收集证据,提高举证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012/279432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