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核实和申请确认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15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全区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核实、申请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核实

          (一)已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2021年度至2023年度、2022年度至2024年度)的社会组织需完成以下工作:  

          已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需填写《已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核实表》(附件1),同时携带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批准文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2022年度专项信息审计报告和年度(年检)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实。

        (二)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核实已确认资格的本级社会组织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2022年度专项信息审计报告、2022年度(年检)报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批准文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等材料。

      二是核实是否存在《2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七种情形、第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第九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并提供拟取消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是向盟市民政局反馈初审意见,并上报相关核实、佐证材料。

      (三)各盟市民政局要做好审核汇总工作:

      一是审核汇总本地区登记管理机关上报的相关核实、佐证材料。

      二是认真填写《核实已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二、申报2023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

      凡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请: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以及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2021年度和2022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2021年度和2022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2021年度和2022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2021年度和2022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3年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2020年度至2022年度的社会组织,拟获取该资格,需再次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确认。

      三、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工作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需填写《2023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件3),同时携带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批准文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2021年度和2022年度专项信息审计报告和年度(年检)报告,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审。

      (二)初审把关。按照“谁登记、谁初审”的原则,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审核社会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在复印件上写明: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核验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是在附件2的初审意见栏提出审核意见,并将附件2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盟市民政局。

      (三)汇总上报。各盟市民政局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一是审核本辖区登记管理机关上报的社会组织初审材料。

      二是汇总填写《2023年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汇总表》(附件4)。

      (四)确认发布。年底前,在审核汇总各级民政部门上报材料的基础上,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完成2023年度至202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确认和发布工作。同时,根据上一年度的核实结果,向社会发布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四、报送要求

      (一)各盟市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材料的收集、审核、报送,务于11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自治区民政厅慈善社工处,报送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报送《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已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核实情况以及2023年的申报审核情况(样板详见附件5)。

      二是报送《已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核实表》(附件1)和《核实已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汇总表》(附件2),同时提供拟保留和拟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材料。

      三是报送《2023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件3)和《2023年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汇总表》(附件4),同时提交社会组织2023年度申报材料。本地区没有社会组织申报的盟市民政局,须在汇总表空表上加盖公章,上报至民政厅慈善社工处。

      (二)自治区本级社会组织务于11月5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自治区民政厅慈善社工处。

      一是已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2021年度至2023年度、2022年度至2024年度)的社会组织需报送《已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核实表》(附件1)、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批准文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2022年度专项信息审计报告和年度(年检)报告。

      二是2023年新申请确认的社会组织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为2020年度至2022年度的社会组织需报送《2023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附件3)、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批准文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2021年度和2022年度专项信息审计报告和年度(年检)报告。

        

          联  系  人:李佳

          联系电话:0471-6964376

      

          

         

          关于开展2023年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确认工作的通知.docx

      

          附件1  已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核实表.docx

      

      

          附件2  核实已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汇总表.docx

      

          附件3  2023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docx

      

          附件4   2023年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汇总表.docx

      

          附件5  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工作报告模版.docx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3年10月7日

      

      转发至:

      

      

      

      

      

       民政部网站 民政部网站

      

       中国民间组织网 国家地名信息库 中国老龄协会 中国福彩发行中心 中国收养中心 民政部

      

       内蒙古政府门户网站 内蒙古政府门户网站

      

       内蒙古政府门户网站

      

       内蒙古盟市民政网站 内蒙古盟市民政网站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包头市民政局 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兴安盟民政局 通辽市民政局 赤峰市民政局 锡林郭勒盟民政局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 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乌海市民政局 阿拉善盟民政局

       党政机关

      网站地图网站声明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承办: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蒙ICP备20000143号蒙公网安备1501020215083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49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联系电话:0471-6944785
    原文链接:http://mzt.nmg.gov.cn/gsgg/tzgg/202310/t20231013_239319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