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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限价商品房起纠纷 合同无效房屋差价照赔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19

      

      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冯先生购得一套限价商品房屋,次年就将房屋出售给了王女士,双方约定具备产权转让条件时办理过户。但后来冯先生以合同无效为由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王女士也提起反诉,主张返还购房款、专项维修基金,并赔偿房屋升值差价损失。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合同无效,王女士返还涉案房屋,冯先生返还购房款60万元和专项维修基金11978元,冯先生另需赔偿王女士房屋差价损失151.2万元。

      案情简介

      冯先生诉称,2012年购入一套房屋,2013年将房屋出售给王女士,201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因为双方买卖的房屋属于限价商品住房,根据相应政策,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所以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现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王女士返还房屋,同时按每月4500元的标准赔偿租金损失。

      王女士辩称,其已经对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使用并居住至今,现已经具备过户条件,但冯先生现因房价大涨而反悔,违背诚实信用,所以不同意冯先生诉求。现反诉要求冯先生返还购房款60万元、专项维修基金11978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51.2万元。

      冯先生针对反诉辩称,涉案房屋无论是否升值,升值多少,都与王女士无关,因为双方买卖的房屋属于政策性房屋,根据规定不允许买卖,双方对此都是明知的、都有过错,不同意王女士反诉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冯先生和王女士在涉案房屋限制上市交易期内买卖限价商品住房,违背了国家建立限价商品住房制度的初衷,影响了政策性住房的正常分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均明知涉案房屋系限价商品住房的属性,为规避监管,约定当该房屋具备产权转让条件后办理过户手续,故双方就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冯先生作为出卖方,应对标的物允许交易承担责任,故其负有主要责任,王女士作为购买方,应对标的物能否交易进行审查,故其负有次要责任。

      庭审中,经评估房屋市场价值为276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合同无效,王女士返还涉案房屋,冯先生返还购房款60万元和专项维修基金11978元,冯先生赔偿王女士房屋差价损失151.2万元。

      宣判后,冯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买卖房屋时,一定要审查房屋的权属和性质,区分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等;对于政策性房屋,一定要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审查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切勿贪图便宜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文中人物、公司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10/t20231016_1658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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