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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碰瓷”酒驾不成,反被判处刑罚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19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碰瓷”酒驾案件,三男子以“蹲点”“碰瓷”等手段,蓄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当事人。结果,经调查审理,判决张某、田某和郭某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3年1月,张某确定目标后通知田某、郭某,二人驾驶车辆行至房山区某KTV门前,故意撞击被害人刘女士车辆尾部制造交通事故,并以刘女士酒驾为由向她索要2万元,刘女士拒绝支付并当场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田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田某、郭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三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修车费用,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三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田某、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等三人结伙作案,以“蹲点”“碰瓷”等手段,蓄意制造事故,敲诈勒索钱款,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酒驾碰瓷党”多为团伙作案,分工明确,专门挑选酒驾司机作为目标,利用他们酒后不敢报警的心理,敲诈勒索钱财。在此情况下,被碰瓷者往往会选择破财免灾,忍气吞声。

      法官提示,广大司机朋友,要利用好行车记录仪、手机录音等固定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坚决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为防范犯罪行为发生,要从源头上杜绝“碰瓷”酒驾,切记开车勿喝酒、喝酒勿开车。

      同时,在此也警示“碰瓷党”,法律红线不可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勿生“碰瓷”心,莫发“碰瓷财”,一旦触犯刑法红线,必将受到刑事处罚。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10/t20231016_1658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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