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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卖骑手送餐时肇事,所驾摩托未投交强险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20

      外卖骑手送餐时肇事,所驾摩托未投交强险

      法院:投保义务人、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见习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张春明 李林芸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与他人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所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50%责任,外卖员所在用人单位承担外卖员的侵权赔偿责任,并由用人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理赔。

      小陈(化名)受雇于甲商务公司,由公司安排其为某平台配送外卖。2021年8月6日下午,小陈驾驶其父老陈所有的未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摩托车,途经上杭某路段时,与小玉(化名)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小玉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小陈和小玉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小玉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造成各项损失总计19.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投保义务人、用人单位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小陈驾驶的肇事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作为投保义务人的车主老陈未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侵权人小陈在未确认摩托车是否投保交强险情况下,仍然驾驶该车上路,亦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且其作为外卖配送骑手,摩托车是其工作必要工具,更需慎重关注车辆投保情况,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根据双方过错及实际,小陈与老陈应在交强险范围限额范围内承担同等责任,即各自承担50%的责任,赔偿损失约9.4万余元。对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部分,按照小陈与小玉过错分担,各承担50%的责任,即赔偿损失1675.5元。小陈系执行配送外卖工作中也即因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故小陈的侵权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因用人单位为其职员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含第三者责任),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应予理赔,遂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玉各项损失9.5万余元,老陈赔偿约9.4万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司法解释作出相应调整,将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非同一人时的责任承担方式由“连带责任”修改为“相应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投保义务人、侵权人对未投保较强险是否存在过错、与车辆使用紧密程度、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等案情作为厘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据此,该案确定了投保义务人老陈和侵权人小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50%责任。

      此外,作为侵权人的小陈却并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主体,是因为其作为外卖员在送餐途中撞伤他人的行为属于职务侵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由用人单位甲商务公司承担替代责任,又因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最终才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1017/36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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