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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恢复供电私自砍伐林木 砍伐者赔偿三万余元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22

      

      近日,密云法院审结一起私自砍伐林木引发的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判令林木砍伐者承担赔偿责任。

      密云某村民刘某将自己承包的山场转租给郑某经营,双方约定刘某在山场内种植的树木仍归其所有,郑某不允许擅自伐树,如需处理要与刘某商量。2022年5月8日,刘某发现山场内有15棵树木被修枝,26棵树木被砍伐。因郑某否认砍树,刘某向园林绿化局举报并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赔偿树木损失4万余元。

      结合现场勘察及调取园林绿化局的执法卷宗,法院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5月7日晚,山场内高压线上突然打火形成火球,随后山场断电。郑某雇佣人员报案,供电所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发现高压线下的树木已经高出10千伏导线,极易引发火灾,遂告知郑某必须处理好树木,消除安全隐患后才能恢复供电。5月8日上午,郑某致电供电所工作人员,要求其再次查看现场并请求恢复供电。供电所工作人员到场后,发现高压线下树木已被砍伐和修剪,没有超出高压线的树木,遂恢复供电。在园林绿化局的调查过程中,郑某再次否认相关树木系其本人或雇佣人员砍伐。后园林绿化局对受损树木价值进行鉴定,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郑某否认砍伐树木这一事实,但结合供电局工作人员的陈述可以认定,5月7日山场用电受到影响,在供电所工作人员明确因为树木过高超过10千伏导线导致无法送电后,郑某随即解决了树木过高的问题并联系供电所于5月8日顺利送电。受损树木均在10千伏导线下方,树木受损与电力恢复有直接因果关系,郑某作为电力恢复的推动者和受益人,其安排他人将过高树木砍伐或锯断枝丫具有高度盖然性。最终,密云法院根据树木受损情况,结合评估意见,判决郑某赔偿刘某树木损失三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郑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郑某为恢复供电私自砍伐高压线下树木,不仅侵犯了林木所有权人刘某的财产利益,更对林木资源以及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理应进行赔偿。需要指出的是,生产活动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绿色原则,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10/t20231020_1658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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