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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隐瞒事实,出售事故车辆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22

      故意隐瞒事实,出售事故车辆

      法院: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芳曼

      二手车因价格低廉,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然而,由于买方往往不具备专业的判断能力,卖方为谋求私利以次充好等原因,二手车交易纠纷时常发生。近日,永春县人民法院桃城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涉“消费欺诈”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卖家退款并赔三倍购车款。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因购置车辆需要,李某来到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向经营者陈某了解二手车情况。

      此后,李某看上了一辆二手车,价款为13.88万元。陈某与李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甲方保证该车来源正当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非盗抢及无经济纠纷,无任何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等。

      合同签订后,李某向“某车行”支付全部购车款,陈某也确认收到上述车款。随后,李某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并提走车辆进行使用。

      同年4月,李某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辆存在诸多事故记录,其中一条有多达147条维修记录。李某认为陈某存在销售欺诈,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进行三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永春法院桃城法庭。

      法院审理

      那么,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消费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为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结合李某提供的公证书可证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系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的经营者,李某系为个人生活需要购买案涉车辆,应认定为消费者。

      本案中,某信息咨询服务部作为出卖方应告知李某该车辆的全部基本信息,但从李某发现案涉车辆有重大质量瑕疵后对陈某的视频对话质问及庭审调查中法庭询问被告方“对本案的车辆发生事故、保险情况是否了解”“对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保险赔偿十几万是否了解”“该车辆在哪里发生事故的、保险赔偿多少”时,陈某回答:“有查记录,但只是稍微看一下。”“有大致看一下,没有很清楚。”可以证明陈某有查过案涉车辆的保险记录,其在已知案涉车辆发生过多次交通事故且有过重大事故并高额车损理赔的情形下,在向李某出售车辆时并未诚信告知李某案涉车辆的实际情况,只避重就轻地告诉李某有几处受伤的位置,陈某具有负有说明义务却故意隐瞒事实的主观故意,导致李某基于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作出错误判断并且做出购买案涉车辆的决定,出卖人对出售的车辆应如实告知买受人相关信息,不能简单以不清楚为由对抗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在没有相关反驳证据情况下,依法应认定出卖人构成消费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李某与某信息咨询服务部签订的关于案涉车辆的《车辆转让协议》;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向李某退还车辆转让款138800元并向李某支付购车款3倍的增加赔偿款416400元。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1020/36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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