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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率从10%下调至9% 开发商该不该退差价?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22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中增值税税率为10%,而当时国家政策规定已将相关税率调整至9%,购房者能否要求开发商退“税差”?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受理了19件购房者起诉四川某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年底,成都一楼盘的部分购房者与四川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补充协议。在上述合同中,四川某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约定交纳的所有购房款均为含增值税价款,增值税税率为10%。然而当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案涉商品房购房款的增值税税率已经从10%调整为了9%。随后,购房者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某开发公司返还多收取的增值税价款。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出《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一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对于购房者认为四川某开发公司应退还多收取的增值税价款的诉讼请求,根据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时约定的该商品房的单价系建筑面积(含套内面积与公摊面积)计价且总价款、面积补差款,以及买受人缴纳的定金、首付款、按揭款等所有购房款均为含增值税价款、增值税税率为10%(如遇国家税率发生变化时,作相应调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增值税税率已经调整为9%,根据前述约定,案涉房屋总价为含增值税价款,增值税税率为10%,如遇国家税率发生变化时,购房款也应相应调整。

      

      法院认为,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一条的内容,合同签订时实际的增值税税率为9%,那么合同价款应调整,四川某开发公司收取的房款与税率调整后的房款之间的差额,应当由四川某开发公司予以返还。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四川某开发公司向购房者返还合同约定价款与税率调整后的房屋价款的差额。

      

      一审宣判后,四川某开发公司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双方当事人在成都中院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四川某开发公司向购房者返还合同约定价款与税率调整后的房屋价款差额。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所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新问题,即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可以对房屋价款进行调整的问题。对于该问题,法院认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因国家税率发生调整,购房款也应相应调整,因此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人合同约定价款与税率调整后的房屋价款差额。该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开发商及购房人的价值导向。该案一审判决后,开发商在二审中按照一审判决内容接受了调解,并主动向其余未涉诉的购房人发出函件,主动要求解决问题,有效杜绝了群体性案件进入法院,起到了诉源治理的效果。

      

      (林旭 张碧芮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020/2798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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