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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未告知体格指数,保险公司就有权拒绝理赔吗?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25

      

      近年来,随着移动客户端的运用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线上购买保险产品成了主流。由于网络载体的虚拟性,投保人投保过程中对告知事项与理赔之间的关联、后果理解存在差异,导致理赔时分歧和争议。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人身保险后患肿瘤,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体重指数拒赔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消费者50万元。

      2020年12月,左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双方签订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为15年,交费频次为年交,保险费为12450元。

      左某在网上投保过程中,针对网络行销保险投保书“告知事项”中“您目前的体格指数【BMI=体重(公斤)÷身高(米)÷身高(米)】是否BMI≥28?”的询问事项均选择“否”。保险合同生效后,左某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期交纳了2年保费。

      2022年5月,左某被北京某医院确诊为神经内分泌肿瘤。于是,左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左某未如实告知体重指数为由拒赔。左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虽左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但公司在投保案涉保险时对左某的健康情况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询问。根据体检报告显示,左某在投保前后两年的体重指数均超过28,因此左某在投保时隐瞒自己BMI>28的客观事实,对自己肥胖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如果左某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体检结果,公司则会做出拒保的决定。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公司已向左某发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实以保险人提出询问为前提,告知事项亦以询问的内容和范围为限。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抗辩投保人左某故意未告知的重要事实是左某体格指数BMI≥28的情况。虽然左某2019年、2021年的体检报告显示BMI均大于28,但是2020年11月的体检报告关于身高、体重、指数因左某放弃均无数据。保险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左某2020年的体重指数超过28。网络行销保险投保书中载明的询问内容是“目前的体格指数”,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左某2020年投保当时对告知事项勾选“全否”系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另外,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如果左某选“是”将足以导致保险公司拒保或者提高保费。因此,保险公司以左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左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

      法院作出该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也主动向左某给付了50万元的保险金。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10/t20231025_1658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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