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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矫对象能否开办公司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25

      张先生:我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社区矫正期间,为了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我想在当地开办一家贸易公司,请问尚在服刑期的我可以开办公司吗?

      【解答】

      李葆明(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先生,您好!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您所犯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且刑罚尚未执行期满,根据以上规定,您是不能开办公司担任法人的。 □邱玉香 李晓兰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1023/36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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