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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旬老人遭遇家暴,法院如何综合协调解决家庭纠纷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31

      

      10月23日重阳节当天,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二庭家事纠纷回访小组法官杨桂林、法官助理牟路平再次现场回访了此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当事人范老太太。家本应是温暖的港湾,但对于家住北京市西城区年近八旬的范老太来说,家却成了充满硝烟的战场。儿子的辱骂、威胁让范老太不堪其扰,无奈起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申请人范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以照顾赡养失能的父亲为由长期居住在申请人住所,并向申请人索要父亲的养老费。被申请人经常无故找茬辱骂、威胁、殴打申请人,造成申请人软组织受伤,手指中指骨节错位,摔砸申请人物品,将申请人正在吃的食物倒到申请人身上,拆掉申请人的卧室门,不让申请人休息。

      申请人报警20余次,所在地派出所警察频繁出警,教育和警告被申请人,并进行调解无效。后申请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请求裁定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使用、摔砸申请人的物品;禁止被申请人破坏申请人的生活环境。

      西城法院考虑到范某某与其子李某共同生活照顾卧床失去自理能力的老伴,二人均承受着较大的身体和心理压力,对于一些共同生活习惯上的摩擦也属人之常情,如果李某搬离范某某家又会出现范某某无法一人照料卧床的八旬老伴问题,故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调解。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以及从情感上疏导劝解,范某某表示李某多年来照顾父亲也较为辛苦,不要求李某搬出其居住的房屋,李某表示今后和母亲说话尽量控制自己情绪,不带脏字了。

      西城法院裁定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范某某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李某在情绪激动时摔砸手机,与范某某有肢体冲突,存在不文明言语以及拆卸家中房门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范某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范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范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损坏申请人范某某的财物。

      西城法院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谩骂这种心理折磨的方式,如果是经常性的,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在面临家庭暴力时,首先尽快逃离施暴现场,避免发生进一步的冲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或向所在单位、社区、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并注意保留好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勇敢对家暴说“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10/t20231027_1658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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