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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犬伤人背后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0-31

      □记者 余晶

      近日,四川发生的恶犬伤人事件成为人们关注和热议的焦点。据最新消息,咬伤女童的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已被四川崇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针对此事件,本期热点普法特邀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法官助理方向为大家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问题一: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要负刑事责任吗?

      解 答

      方向:唐某作为罗威纳犬饲养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管理义务,致使女童受到伤害,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但目前公开的信息尚且不足以确定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后续仍需进一步查明女童的受伤情况及唐某的主观过错,当前暂不排除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罪名的可能。

      问题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如何规范养犬?

      解 答

      方向:由于各地政策存在差异,因此规范养犬要因地制宜。以厦门市为例,《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但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犬,且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饲养人除需要进行养犬登记并定期携带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外,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还应采取佩戴犬牌、犬链等措施,并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自觉约束犬只,避免惊吓、伤害他人。

      问题三:流浪狗伤人,或者路人逗狗被咬伤,该由谁来担责?

      解 答

      方向:首先,关于流浪狗伤人问题,如有证据证明流浪狗为遗弃或逃逸的犬只,依法应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若有人长期投喂、收留流浪狗,则应视为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应作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关于路人主动逗弄犬只被咬伤的问题,由于我国规定饲养动物致害为无过错责任,故饲养人与管理人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路人对于受伤结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饲养人与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问题四: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哪些犬类是禁养的?

      解 答

      方向:目前我省各地虽普遍规定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但是多采取“黑名单”的管理方式,暂无禁养犬只的统一认定标准。同样以厦门为例,《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犬只标准和禁止饲养烈性犬品种的通告》列出的禁养犬只包括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狗、日本土佐犬等二十八个品种,而福州日前也表示将以《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形式发布禁养犬名录。因此建议在挑选拟饲养的犬只时,可提前咨询所在地的相关政府部门,确保饲养行为合法合规。

      问题五:禁养和非禁养犬只伤人,饲养人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解 答

      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损害结果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对于禁养犬只,为了引导饲养危险动物的人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为动物、为自己、为他人着想,如果饲养的是禁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则无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均无法得到减免。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1030/36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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