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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1000多万,连江一女子被判刑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04

      近日,连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陈某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2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珍未经国家有关金融部门批准,在连江县晓澳镇非法组织邱某英、陈某金、邱某仙等人参与民间会道共计4道,其中,会额为1000元的民间标会会道3道,会额为2000元的民间标会会道1道,上述会道非法吸收会员存款达10102825元,会道均于2022年4月15日倒闭,严重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组织民间标会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某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珍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往往采取拉近关系、夸大回报、前期“分红”、产品体验等方式,迷惑群众,欺骗群众进行投资。不少老人因防备心较弱,防骗意识不强,参与所谓“投资”,最终上当单受骗,血本无归。提醒广大群众,要加强防骗技巧学习,提升防骗意识,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朱翠霞)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1103/36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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