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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利息设陷软暴力催债“黑老大”获刑23年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04

      四川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低利息设陷软暴力催债“黑老大”获刑23年

      

      “低利息、无抵押、借款快”,这类广告标语看似诱人,背后陷阱却令人毛骨悚然。贷款人超期未还款,不仅面临高额的逾期费用,还将受到言语辱骂、恐吓、短信“轰炸”、收到晦气图片等滋扰,据悉,遭遇这类陷阱的受害人高达7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3.6亿元。10月31日,省高院向社会发布了四川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上述王某春等15人涉黑诈骗案在列。据了解,该案已作出终审判决,其中,“黑老大”王某春获刑23年。发布会上,省高院刑三庭庭长王明奎对10起典型案例一一作了介绍,今日选取其中3起典型案例予以报道。

      

      案例目录

      

      1.包某缈等134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案

      

      2.王某春等15人涉黑诈骗案

      

      3.张某等73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案

      

      4.张某云等6人诈骗案

      

      5.倪某浩诈骗案

      

      6.李某等17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

      

      7.龚某偷越国(边)境、诈骗案

      

      8.黄某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9.文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10.字某财、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警惕“套路贷”,被害群众超7万人

      

      基本案情

      

      2017年底至2020年6月,王某春纠集石某山、杨某等人先后利用其名下在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的公司招募了大量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王某春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吕某权等为积极参加者,刁某忠等为一般参加者,集非法网络放贷、“软暴力”催收于一体,且架构明晰、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依托“借贷宝”“恒丰e贷”等10个App平台,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低利息、无抵押、借款快”等贷款广告,吸引网民进行贷款。同时,该组织隐瞒贷款逾期会收取“逾期费”“软暴力”手段催收和实际年利率极高的事实,并通过设置极短的还款期限,引诱贷款人在多平台以“借新还旧”“以贷还贷”等方式恶意垒高债务,并恶意制造违约。

      

      对逾期未还款的贷款人,该犯罪组织通过言语辱骂、恐吓、电话、短信轰炸,并向本人及其亲友发送PS淫秽、灵堂、棺材等黄色或晦气图片等“软暴力”手段进行滋扰催收,迫使贷款人归还高额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该犯罪组织在短时间内非法获利近1亿元,被害群众超7万人。该组织使用的“恒丰e贷”App被中央电视台2019年“3·15”晚会点名曝光为“714高炮”诈骗;被害人通过“聚投诉”“黑猫”等投诉平台进行投诉3000余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王某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催收非法债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信息网络诈骗,在网络空间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扰乱互联网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依法应从严惩处。被告人王某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某林等11名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某春等15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网络平台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王某春等相关被告人还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窝藏罪。综合全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王某春等15名被告人1年6个月至2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本案由隆昌市法院一审,内江中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十分典型的涉网涉黑犯罪案件,以王某春为首的犯罪分子依托信息网络实施“套路贷”犯罪,并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软暴力”催讨债务,逐步形成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民法院对15名被告人判处5年以上刑罚,体现了将依法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深度融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凡是网上办理贷款,声称“低利息”“无抵押”“秒到账”“不查征信”的,都是诈骗。警惕网络贷款陷阱,切莫因小失大、上当受骗。

      

      投资“新基建”收益超100%?其实连App都是定制的

      

      基本案情

      

      近年来,“新基建”投资火热,不法分子趁此机会,以“新基建”投资为面纱遮挡真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他们不仅定制了App,而且在网上发布虚假新闻报道和广告,骗取被害人信任。这一手法使得我省5800余人被骗,涉案金额1415万元。

      

      2020年6月,张某从某科技公司定制了一款“新基建”投资App,并邀约杨某、李某灿等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张某等人对外宣称“新基建”项目系国家重点扶持项目,覆盖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等三个领域,投资项目后定期按比例返本付息,年化收益超过100%。

      

      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张某等人还同时在互联网上大肆发布关于“新基建”项目的虚假新闻报道和广告。此外,张某等人为扩大诈骗范围,设立“老带新”激励机制,老投资人每推荐一名新投资人可以得到被推荐人投资额9%的提成。为规避侦查,张某等人还以“新基建”项目涉密为由,要求被害人对外保密。

      

      经查,2020年8月2日至28日,张某等人以高额返利为诱,利用“新基建”App诈骗5800余名被害人共计1400万余元。

      

      为将诈骗所得资金变现,张某等人联系秦某健等人对赃款转移、取现,张某以赃款总额的10%支付报酬。张某等人为顺利转移赃款,还从黄某等人处获取大量用于收取、转移资金的银行卡,黄某则按过账金额的8‰收取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向不特定人发送信息,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秦某健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取现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张某等被告人3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秦某健等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6年6个月,缓刑1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3年,缓刑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本案由江油市法院一审,绵阳中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多人参与、组织严密、分工协作的电信网络诈骗案,张某等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不到3个月骗取5800余名被害人共计1400万余元。张某诈骗集团在诈骗成功之后,为顺利将赃款转移取现,组织大量人员对赃款转移套现,形成了依附于诈骗犯罪集团获利的洗钱团伙。同时,还有多人积极为本案的诈骗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提供帮助,形成了一条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的黑灰产业链,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办案机关依法全链条打击。本案充分考量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量刑,展示了人民法院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地落实。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投资返利、高额回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诈骗的常用手段,广大群众对互联网上的投资项目及融资公司的实力、真伪更加难辨,要擦亮慧眼,切不可为蝇头小利,轻信网络宣传的各类新型投资,以免落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

      

      偷渡境外去务工,结果成了电诈帮凶

      

      基本案情

      

      费尽千辛万苦,偷渡至缅甸,不料沦为电诈工具,差点丢了性命……这是发生在龚某身上的真实故事。

      

      2020年11月5日,龚某与其堂兄龚某甲等人结伙,从我省某县出发准备偷渡前往缅甸务工。龚某等人在“蛇头”带领下偷越国(边)境到达缅甸孟波后,前往龚某甲介绍的公司上班。该公司其实是以刷单为由,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的电诈窝点。龚某在该公司参与了实施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公私财产行为,直到2021年3月离开。后龚某主动向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为了出国务工,结伙偷越国(边)境,在发现务工地实为诈骗窝点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行为,且累计时间达到30日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龚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诈骗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9000元。

      

      本案由宣汉县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出国打工挣大钱”是很多打工人的梦想,国家法律政策对出国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保障。但是,出国务工需要通过正规渠道、合法途径,切勿被境外网络虚假广告和赌博、诈骗团伙的谎言所引诱,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最终沦为犯罪帮凶。广大务工人员要自觉抵制非法境外务工,更不能参与涉赌涉诈违法犯罪活动,触碰法律高压线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无缘无故的发财机会,往往都是圈套,尤其是准备出国务工的群众,一定要对陌生环境进行足够的风险评估,咨询正规机构,切勿轻信他人。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101/2803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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