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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6吨冬瓜引发的官司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04

      “押车费”分歧导致一车冬瓜腐烂

      

      法院判决:货主与司机均承担责任

      

      30多吨的冬瓜到了目的地,却无人卸货,运输方和买家因为多产生的费用争执不休,司机一气之下将冬瓜拉走,最后全部腐烂。双方矛盾越来越激化,最终对簿公堂,买家要求司机赔偿直接损失11.6万余元。

      

      这一车冬瓜的损失由谁来买单?最终的赔偿金额是多少?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案。

      

      案件回放“押车费”没谈拢

      

      原告颜某在双流区某菜市场从事蔬菜批发生意多年。去年夏天,他从广西某蔬菜种植商家处购买了33.36吨冬瓜。被告刘某在货运平台承运,接了颜某这单,要将该批冬瓜从广西崇左市运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颜某估计6月2日买瓜,6月3日装货,6月5日到货,当天组织工人下货。哪知刘某与另一名驾驶员轮流开车,日夜兼程,6月4日一大早便将一车冬瓜拉到了颜某经营的市场外,并找到颜某要求立即卸货。此时正值端午节假期,无法临时找人卸货,刘某和大货车便一直滞留在市场。这一滞留便产生了“押车费”,两名司机的吃喝和住宿及车辆停运损失等费用一直在增加。

      

      “押车费”怎么算,双方来来回回协商数次无果。6月5日,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参与协调。然而就在民警协调过程中,刘某却一气之下安排另一司机将33.36吨冬瓜全部拉走了。刘某表示,自己是迫于无奈行使了留置权。但是由于盛夏高温,冬瓜全部腐烂扔掉了。于是,颜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一车冬瓜的直接损失11.6万余元。

      

      法院判决 货主司机均担责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涉货物运输合同中,颜某为托运人,刘某为承运人,双方建立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相应权利义务,故可以依据交易习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本案中各方陈述,刘某将货物运抵之后,颜某应负责卸货并支付运费,且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如运输货物为蔬菜,则应按照交易习惯由颜某在刘某抵达后及时支付运费并卸货。因颜某未及时支付运费及卸货,导致2022年6月5日下午刘某车辆仍滞留该处,从各方对“押车”的陈述和交易习惯来看,颜某应承担刘某因车辆滞留而发生的相关损失。虽颜某主动提出要给予200元补偿,但该费用低于刘某实际损失,也是迫使刘某将冬瓜拉走的“诱因”之一。在颜某未支付运费和刘某因滞留产生的合理损失的前提下,刘某依法对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尽管刘某享有法定的留置权,其权利行使应符合必要的限度,在颜某已经提出将运费放在派出所的折中方案时,刘某应积极配合卸货,双方友好协商“押车费”的具体金额,而不是将价值更大、不易保存的货物径直拉走,任由其腐烂损毁。刘某因未妥善保管留置物,造成留置物实际灭失,其应在主观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双流区法院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综合考虑二人的过错情形,酌定由刘某承担70%的责任,颜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因颜某未举证证明该车冬瓜的实际购买价款,法院故参考2022年度同时期广西市场冬瓜价格,对案涉的33.36吨冬瓜的价值及颜某的损失酌定为40032元。故依法判决刘某向颜某支付赔偿款28022.4元。

      

      法官说法

      

      所谓留置权,顾名思义,就是将他人的财产进行扣留和搁置的权利。留置权为法定物权,不是由当事人之间约定设立的,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具备了留置权行使的条件,留置权自然成立,不受当事人意志影响和左右。留置权人的义务就是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品期间应该尽到的义务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一旦保管不善导致财产被毁坏甚至灭失的,留置权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031/2802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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