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简阳市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承租方退租时故意损害属于出租方财产的房屋租赁纠纷案,让故意毁坏装修物发泄不满情绪的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07年3月,原告某公司与某茶庄签订《租房协议书》,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某大楼二楼大厅约820m²租赁给该茶庄,租赁期间2007年4月至2012年3月止,合同期满该茶庄不得损坏任何装修材料和装修结构,合同到期并无偿地给该公司。2009年4月,该茶庄转让给被告钟某(化名)后,在随后签订的《租房补充协议书》和后续三次续签中均约定被告不得损害装修物,不得向原告索取任何费用。2023年3月,因降低租金未达预期,钟某单方通知该公司,称已经歇业并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后钟某未经过该公司退房验收即离开。经检查,案涉房屋附着装修部分已被钟某损坏,该公司多次要求被告对损坏的装饰装修物进行赔偿,被告均拒绝赔偿。
简阳法院审理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被告所损坏的财产具有特殊性,首先,该财物系被告自己装修添附,在租赁合同解除前,所有权归其自身所有。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合同解除后,该装修财产才归出租人所有。换言之,若被告继续租赁该房屋,即便系其故意毁坏,亦是毁坏其自己所有的财物;其次,房屋装修价值本身存在折旧或者贬损,被告装修该房屋已十余年,该装修价值已贬损,经营场所更甚。因此,被告的行为尚不足以进行刑事评价。但双方合同约定了解除合同后的装修财产归出租人所有,被告钟某解除合同后毁损的财物属于出租人,因此判处被告钟某赔偿原告损失21万元。
合同约定遵循自愿原则,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主体需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钟某无视合同约定,故意毁损属于出租方的装修财物,导致原告的房屋空置,所产生的损失既包括装修损失也包括租金损失,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是对原告实际损失的填平,也是对被告不良行为的惩戒。同时,让社会公众意识到,在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即便损坏自己出钱装修的财物,也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周夕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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