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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宠物狗托运过程中死亡 承运人被判赔偿并在微信朋友圈道歉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23

      

      11月17日,北京通州法院对外公布此前审结的因宠物托运过程中死亡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宠物主人李先生将承运人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并赔礼道歉。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承运人除退还2300元运费外,赔偿购买费用、精神损失费共6000元,并在微信朋友圈赔礼道歉。

      李先生饲养了一只宠物狗名叫贝贝,至今已有5年多时间。李先生在贝贝身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贝贝早已成为家庭的重要成员,也是他的精神源泉。

      去年5月,李先生与王先生经协商约定,由王先生将宠物狗运送至云南,李先生向王先生支付2300元。5月1日,王先生安排贝贝飞机托运,第二天航班到达昆明,王先生安排他人将贝贝通过陆运的方式运往目的地。当日下午,李先生父母前往客运站接贝贝时,发现其死亡。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先生退还运费2300元并赔偿购买贝贝的费用3000元、饲养费用15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其赔礼道歉。

      王先生辩称,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已经安全把宠物狗运输到了昆明,从昆明到目的地的运输系帮李先生安排,双方并未指定必须是专门的运输宠物车辆。王先生认为将宠物狗放在大巴行李舱下方,双方都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与王先生在微信中就贝贝自北京运至云南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成立运输合同,王先生应履行承运人的义务。贝贝在昆明飞机落地后自昆明至目的地运输中,系被放置在大巴车行李舱中进行运输,对宠物狗而言,环境极为恶劣,而王先生未举证证明贝贝属于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导致的死亡,故法院认定贝贝系在该段运输过程中因环境原因导致死亡,此系因王先生未妥善安排运输方式导致,属于根本违约行为,故法院判令王先生退还李先生运费2300元。综合贝贝的品种、年龄、购买时间等情况,判令王先生赔偿购买费用3000元。因饲养费用属于喂养贝贝的必要支出,并非贝贝死亡后的损失,李先生的该项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鉴于李先生喂养5年多,贝贝之于李先生的意义远超一般物品,可比照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贝贝的死亡势必对李先生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法院酌定支持了3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并判令王先生在微信朋友圈赔礼道歉。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表示异议,王先生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向李先生支付了8300元并在微信朋友圈赔礼道歉。案件现已生效。

      通州法院法官提示,相对于一般货物运输合同,宠物运输合同具有其特殊性。作为托运一方,首先要全面告知承运一方所托运宠物的生活习性、年龄大小、健康状况等具体情况,慎重考虑宠物是否适合托运;其次要与承运一方签订书面合同,就宠物托运的费用、运输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最后应注意保存运输合同、交款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承运一方,一方面要熟悉民法典以及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宠物托运的相关规定,查看宠物的检疫证明,尽到安全运输义务;另一方面,要根据托运宠物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合理、安全的运输计划,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提供合理的运输条件,以确保托运宠物能够安全抵达目的地并顺利完成交付。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11/t20231122_1659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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