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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国有资产性质的房屋作为律师费报酬? 北京海淀法院:不具备履行条件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23

      

      北京某律所代理某学校与某公司合作建房纠纷案件时,双方约定,若胜诉则以最终所获房产中的一套作为律师服务费报酬,胜诉后,因该学校未能为律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律所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过户房屋。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案涉房屋为国有资产,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不具备履行的条件,判决驳回律所的诉讼请求。

      律所诉称,其与当事人学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案件胜诉后,以所获房产中作为成功报偿交付律师事务所。案件胜诉后,当事人学校未按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律师事务所。故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当事人将案涉房产过户至律师事务所。

      被告学校辩称,涉案房产属于国有资产;依据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在未履行报批的情况下,客观上无法进行转让,也无法实际履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涉案房屋具有国有资产性质,涉案两份协议签订后至律所要求履行之前,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对国有资产转让的形式、流程和场所均有“在产权交易场所进行”、“进行资产评估”等限制性规定,同时,教育部相关文件中对于资产处置亦进行了相关规定。涉案律师代理合同约定将判归某学校所有的相关房屋作为律师费报酬给付该律师事务所,不符合前述限制性规定的要求,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律所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律所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提示:法律上不能履行,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不能履行,或履行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上不能履行”中“法律”的涵义,不应仅指狭义上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的法律,也不应仅包括狭义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等。故案涉房屋即便属于商品房,但因其具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性质,对其进行交易过户等处置应当符合规定,否则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所以本案律所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但是,律所因本案所涉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而产生的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等其他法律问题,可另行提起诉讼。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11/t20231116_1659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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