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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义务未履行 房产赠与应撤销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23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长鑫 张秀灵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有的人却变着法子逃避,甚至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将财产无偿赠与给他人,故意逃避债务。日前,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这样一样起借钱不还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判决撤销被告将房屋赠与给他人的行为。

      案情回顾

      庄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夫妻二人向王某借款3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因催讨未果,王某于2016年起诉至法院要求庄某夫妇还本付息。经调解,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后经王某一再催讨,庄某和张某仍未履行调解书所确认的部分还款义务。

      法院经查发现,庄某和张某为逃避债务于2021年与婚生子小庄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夫妻二人名下共有的4套房产无偿赠与小庄。王某认为,庄某夫妇的行为系逃避债务,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庄某和张某的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

      债务义务未履行 撤销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庄某、张某对王某负有履行到期债务义务而未履行完毕前,将其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小庄,该赠与房产行为在事实上对王某的债权实现设置了障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王某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法判决撤销庄某、张某无偿赠与行为。

      法官说法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法官介绍,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权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即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能够有效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障自己债权能够实现的武器。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庄某夫妇实施无偿赠与行为影响了王某的债权实现,王某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撤销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以维持或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实现。王某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依法应予以支持。同时,《民法典》规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该赠与行为也因此自始无效。

      法官提醒

      撤销权的行使法律上规定有期限,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债权人的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切莫错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时限行使撤销权。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1120/37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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