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多年,生育的一个孩子一直由我个人抚养。今年上半年发生一次意外事故,孩子的腿部严重受伤,现在仍在治疗中,今后可能都无法恢复正常行走。目前已花去了大量的医药费,也给我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我想请问一下,就我这个情况可否向孩子的母亲承担一些抚养费?
【解答】
马丽娟(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先生,您好!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您和前妻虽然协议离婚,但是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此,建议您以孩子的名义与对方协商,主张必要的费用,如果对方拒绝承担,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邱玉香 吴伟芳 整理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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