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近日,在审核宽甸满族自治县自来水公司提供的发票增量申请时,国家税务总局宽甸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干部发现该企业有销售水表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全额适用了13%的税率计税,并且安装服务涉及的人工费以及零配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导致企业税负较重。主管税务机关立即主动登门,为企业送政策、降税负。
据了解,该企业为国有企业,主要承担宽甸县域内及周边部分地段的自来水供应,主营业务为自来水生产和供应,近三年安装费每年约200万元,安装费占比约50%。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纳税人账簿设备和按照费单独核算后,销售水表适用13%税率,安装费适用3%简易计税。在税务干部的帮助下,经测算,企业使用上述优惠政策之后,预计每年能增加利润十万余元。因前期该企业账簿未单独核算,无法按照简易征收适用3%征收率,故无需退税。
为帮助更多类似企业及时更新税收知识、优化涉税业务、应享尽享最新政策红利,在召开线下税企座谈会的基础上,宽甸县税务局不定期利用新媒体面向社会各界开展“税收云课堂”,打破空间限制,扩大辐射范围。同时,以助力经济主体发展为中心,以优化个性化服务为抓手,提升“税务管家”服务,更加精准地投送税惠“大礼包”,以更诚的态度、更实的举措、更强的担当服务地方发展大局。
编辑:王怀实
校对:刘清
责编:梁健
审核:杜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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