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行业调查

    借他人40万元后去世 妻儿不愿承担债务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24

      借他人40万元后去世 妻儿不愿承担债务

      

      成都高新区法院:法定继承人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唐某因资金短缺向方某借款,借款后却突然去世,唐某妻子及儿子认为唐某生意资金周转往来所遗留的问题,不应当由二人承担,方某遂诉至法院。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小唐和刘某在继承唐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方某归还欠款40万元。

      

      唐某系小唐父亲,系刘某配偶。今年5月25日,唐某(已去世)因资金短缺,向方某借款40万元,方某当日分三笔转账给唐某。后唐某突然去世,方某认为,小唐及刘某二人作为其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唐某生前债务,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小唐和刘某辩称,不认识方某,对起诉的事情完全不知情,唐某生前也从未提起此事;方某所提及的资金往来也从未用于家庭开支,这笔钱转入何处二被告不知道,一分钱都没转给他们;方某不能提供唐某亲手写下的借条,不能提供这笔款项转入二被告账户的证据,二被告不能接受该笔款项由二被告偿还;唐某突发疾病亡故,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往来所遗留的问题,不应当由二被告承担。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用钱向方某借款,双方口头达成借款协议后,方某通过案外人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向唐某出借。今年5月25日,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唐某账户转账10万元、17万元、13万元共计40万元,转款用途均备注为“借款(受方某委托)”。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代付说明》,认可40万元代方某支付。

      

      法院认为,案外人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方某向被继承人唐某账户转入40万元且备注为“借款(受方某委托)”,二被告未应诉举证与方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方某与唐某口头上达成借款协议、方某向唐某出借40万元的事实,唐某在借款结清前去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刘某、小唐作为被继承人唐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被继承人唐某所欠的债务清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人死”是否“债消”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债务人死亡时是否留有遗产;第二,该遗产是否依法可以继承。如果债务人留有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则以其遗产承担债务,如果没有,则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父债子还”有相应限制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唐某的儿子小唐和刘某均为唐某的法定继承人,且未声明放弃对唐某遗产的继承,故唐某生前的债务应当在继承唐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123/281163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