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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吃黑”后同流合污 11人盗采磷矿石被判刑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1-26

      澄江帽天山国家地质公园内有中国第一个化石类世界遗产——澄江化石地。近日,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对2022年底活跃在公园保护区盜采磷矿石的丁氏兄弟4人及曾某、李某等7人盗矿团伙涉嫌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被告人丁某磊等7人犯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曾某、李某等4人犯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该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其中一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查获的224.54吨磷矿石、违法所得12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

      

      案情 组团盗采磷矿石

      2022年12月以来,被告人丁某磊组织、邀约被告人丁某成、丁某雄、丁某学、余某、王某、马某,共同到澄江市右所镇帽天山国家地质公园保护区内的空心坟多次盗采磷矿石,拉到昆明市晋宁区售卖牟利。

      其间,丁某成、丁某雄、丁某学负责指挥采挖矿石、组织车辆运输或放哨;王某负责驾驶挖掘机挖矿装矿;马某两次帮忙放哨;余某参与放哨、拉矿。

      经统计数量、检测品位及价格鉴定,仅2022年12月11日当日,7名被告人就共同偷采磷矿石至少121.5吨,鉴定总价值104103.63元。

      2022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董某、曾某、皆某4人窜至澄江市右所镇帽天山老化石馆附近道路,用所驾驶的车辆将丁某磊等人拉运盗采磷矿石的车辆截停后,以不交“过路费”不让走及报警威胁等方式,向丁某磊等人敲诈勒索2000元。

      2022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董某、曾某、皆某再次窜至澄江市右所镇帽天山老化石馆附近道路,用所驾驶的车辆先后将丁某磊、王某某(另行处理)等人、李某某(另行处理)等人拉运盗采磷矿石的大货车截停,以不交“过路费”不让走及报警威胁等方式,向丁某磊和王某某等人敲诈勒索1.25万元,向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6000元。

      今年1月10日晚,经被告人丁某磊与李某等人事先合谋,被告人李某、皆某、董某带丁某磊等人提前到矿点踩点取样后,由被告人李某、曾某、皆某、董某负责放哨,丁某磊、丁某成、丁某雄、丁某学、王某具体实施挖矿、运输和售卖,共同到澄江市右所镇帽天山国家地质公园保护区内的拱洞山盗采磷矿石224.54吨。

      次日凌晨,几人准备到昆明市晋宁区昆阳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统计数量、检测品位及价格鉴定,该批被盗采磷矿石价值200570.04元。

      另外,法院还查明被告人曾某个人另有一起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判决 11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1名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抚仙湖风景名胜区禁止开采区和澄江帽天山自然保护区禁止开采区内采矿,各自涉案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上,部分达30余万元。1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依法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属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档次。

      该案中,被告人丁某磊组织、指挥偷采磷矿,系主犯;其余被告人以不同程度和方式参与、帮助盗矿,系从犯。

      在此期间,被告人曾某、李某、董某、皆某利用他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惧怕心理“黑吃黑”,2次敲诈勒索盗矿人员财物累计2.05万元,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该案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法院结合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坦白、退赃、累犯、数罪等情节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大部分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

      释法 无证擅自采矿最高判刑七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对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该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澄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溥喜燕介绍,该案为澄江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百日行动”以来,澄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团伙非法采矿犯罪,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如果发现有不法分子在抚仙湖风景名胜区禁止开采区和澄江帽天山国家地质公园禁止开采区盗采矿石,请及时报警,保护祖国的绿水青山,人人有责。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61/2023-11/23/content_126965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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