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动法治呼和浩特建设,促进首府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确保检察机关始终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1.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一体化服务保障平安首府、法治首府建设。
2.检察机关应当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打好维护政治安全主动仗。坚持以法治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坚决遏制网络违法犯罪高发态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3.检察机关应当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助力发挥首府引领作用。主动融入数字经济、生态经济、文化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首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全面强化理念共融,推进知识产权“四检合一”融合履职,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保障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公益保护力度,健全“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工作模式,巩固首府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创建成果。
4.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将检察之治融入社会之治。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立足办案引领社会法治观念,加强以案释法,助力提升社会法治意识,预防和减少犯罪;依法运用检察建议推进诉源治理,促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重点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生产等领域案件,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运用检察听证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机制,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充分释放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效能,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协同治理,构建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创新模式。持续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检务透明度。有效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全面提升法律监督履职质效,推动“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
5.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刑事检察监督。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刑事诉讼全过程的监督,着力提升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监督质效。健全职务犯罪检察与监察机关配合制约工作机制,坚决落实重点领域行业腐败治理等党中央反腐败重大决定部署。强化检察侦查职能,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健全刑事执行监督机制,完善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协同工作机制。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6.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加强调查核实,提升民事监督的精准性、及时性、有效性。加强生效裁判监督和虚假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错误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加强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问题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推动完善审判违法监督范围、方式、程序及评价机制。加强民事诉讼执行、非诉执行监督,强化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拍卖、超标的执行、错误分配财产、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等问题的监督。探索完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保护农民工等合法权益,用法治力量解决弱势群体司法需求。
7.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加强对行政生效裁判、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反向衔接,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体系,深入推进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工作。
8.检察机关应当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做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公益诉讼,积极稳妥办理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妇女权益保护、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新领域案件。加强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以法治之力守护美丽黄河。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助力“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形成生态治理法治合力。
9.检察机关应当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加快推进检察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依托“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运用”的数字工作模式,推动检察信息化升级转型。强化执法司法协作配合机制建设,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力度,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制度,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首府现代化建设。
10.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强化自身建设,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和检察官任职回避、员额退出、员额动态调整机制。畅通优秀检察官助理入额渠道。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落实聘用制书记员、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及保障制度。完善检察官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健全因依法履职受到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健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常态化落实机制。
三、构建完善法律监督保障体系,凝聚推动首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法治合力
11.公安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协同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及时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以及提出的监督意见并按时反馈结果。建立完善对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联合督办、业务研判等工作机制。
12.审判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建立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充分说理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围绕审判、执行活动中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应当认真办理并按时反馈。建立与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立案、裁判、调解、保全、执行等司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贯彻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13.刑罚执行、监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按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看守所、社区矫正等巡回检察工作。推动检察机关监管场所与看守所两网一线互通。
14.监察机关应当完善与检察机关衔接配合机制。加强执行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办案程序衔接、证据标准相一致的规定,落实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及退回补充调查机制。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线索,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15.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推动构建府检联动机制,将依法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加强业务经费保障。加快推进各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的数据共享机制建设,通过运用大数据积极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进一步强化政府层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效衔接。
16.相关单位应当自觉维护法律监督的刚性。对检察机关依法查询、调取、复制相关卷宗和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不接受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通报其上级主管机关、主管部门,必要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全面依法治市(旗县区)和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体系要求,积极推动检察建议全面落实。
17.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市、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审议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监督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审判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工作报告应当纳入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应当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并及时报告结果。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检察机关之间要加强联系和配合,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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