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民政文化

    参选业委会委员,要提供无犯罪记录吗?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01

      陈先生: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准备改选,我今年刚好退休,想要参加,筹备组却要求我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才能参加竞选。我认为这样的要求不合理也不合法。请问,这么做是否有法律依据?

      【解答】

      林美霞(莆田市中级人法院法官):陈先生,您好!对于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被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首先法律层面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增加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的规则,由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的情况下确定。

      因此,筹备组和换届改选小组无权要求候选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因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物权中的成员权,实现业主共同权的体现,不得违法随意进行限制。 □陈琦 整理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1130/3783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