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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向公司“投资”200万元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 法院:双方为借贷关系,并非合作经营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09

      

      本以为是享受高额回报和保本收益的投资行为,没想到却被法院认定为借贷,其中缘由为何?是股权还是借款?是投资行为还是民间借贷?12月5日,北京通州法院法官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理清“名股实债”。

      2021年5月,张敬(化名)与一家农业公司签订《观光农业项目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观光农业项目,张敬注资额为200万元,享有该项目98%的股权,合作期限为2021年5月18日至当年11月17日。张敬享有该项目经营收益分配权及征收补偿收益权,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任何债务。合作期满,农业公司原价回购张敬股权。如届时农业公司不能回购,超期三个月以内则需赔偿张敬损失,如逾期三个月以内农业公司需逐月增加6万、13万、22万回购款。超过三个月时,农业公司不回购项目股权,张敬有权对外转让,农业公司需配合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上述协议签订后,张敬向农业公司转账共计200万元。

      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农业公司未如约进行回购。张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敬享有农业观光项目98%的股份。

      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作经营应共同投入、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张敬与农业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张敬有经营项目收益分配权,但又不承担经营风险和债务,明显与合作经营不符。张敬股权回购方式亦非按照项目收益与亏损确定回款金额,明显与合作经营的基本理念不符。

      结合双方约定的具体内容,通州法院认为张敬与农业公司实际法律关系应为借贷关系,而非合作经营。张敬依据合作经营协议取得涉案项目98%的股份,但实际并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与亏损,并约定在农业公司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时,其有权变卖,即对外转让所持股权。依据上述约定,可以认定农业公司实际系以该项目98%的股份作为借贷的担保。

      最终,法院认为张敬要求确认观光农业项目98%的股份归其享有,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张敬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张敬未上诉。该案件现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12/t20231208_1660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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