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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销款算不算工资,离职时能不能索赔?快看这起案例!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09

      

      白云公司员工王先生以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提出离职,但双方对王先生工资构成各执一词。王先生主张其工资由基本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构成,其中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通过报销款形式向其发放,现白云公司拖欠其上述补贴,故要求白云公司支付通讯补贴5391元、交通补贴13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0元。仲裁委对王先生该仲裁申请予以支持,白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报销款性质为劳动报酬,判决白云公司支付王先生通讯补贴5391元、交通补贴13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0元。

      原告白云公司诉称,王先生系其公司员工,王先生工资仅有固定发放的基本工资,未包含通讯补贴及交通补贴,王先生所主张补贴实质上为报销款,需由王先生提起申请并提供票据,实报实销,并非劳动报酬。报销款未发放系王先生未提交申请单及票据所致,其公司不存在拖欠王先生工资的行为。

      被告王先生辩称,其工资由基本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构成,其中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需其在白云公司系统中提交申请单,并提交票据,之后白云公司以报销款形式向其转账。其已在白云公司系统中提交申请单,并已审批通过,但白云公司未支付其上述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以报销款形式发放系白云公司避税措施,上述补贴实质上属于劳动报酬。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王先生所出示OA系统截图以及申请单显示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均已审批通过,符合支付条件;其次,银行流水显示王先生在职期间,白云公司每月均向王先生转账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销款,金额具有固定性,支付时间具有周期性,符合工资支付的一般特征,且数额与王先生所主张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金额一致;最次,白云公司未就上述补贴属于报销款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法院最终认定上述补贴虽名为报销款,但实质属于劳动报酬,白云公司应支付拖欠王先生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12/t20231207_1660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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