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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起诉健身机构要求退款 北京密云法院: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双方责任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09

      

      签了健身机构的私教合同,退款时困难重重。日前,北京密云法院审结一起健身机构与会员之间因为退费出现的纠纷案。

      2019年12月12日,王女士在某健身机构办理了会员卡和私教卡,花费8640元购买私教课程24节。上过几节课后,由于疫情原因,直至2020年5月,健身机构才继续营业。

      2020年6月9日,在健身机构工作人员的推荐下,王女士又花费21600元购买72节私教课程。结果在2020年7月最后一次私教课锻炼时,王女士觉得训练方式不当,导致身体不适,随即中止锻炼。

      此后,王女士与健身机构工作人员协商,想将剩余课程对应费用退回。多次沟通后,工作人员称王女士购买的课程均已过有效期,按照双方签订的《私教课程购买协议书》,过期课程的课时费不予退还。

      王女士将健身机构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上课程的课时费24600元。

      健身机构辩称,协议约定了课程的有效期,王女士起诉时,购买的私教课程均超过有效期,已经过期的课程不能退款。课程有效期均写在合同的显著位置,且有效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健身机构已尽到提示义务,王女士应该知道所购买的私教课程具有有效期。最后,王女士是由于自己身体不适要求退卡,责任并不在于健身机构。

      北京密云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私教课程购买协议书》分为上下两半部分,上半部分是双方基本信息、课程名称、合同有效期及双方的签字盖章;下半部分及背面为中英文的会员章程、会员健康告知,字体很小。

      其中会员章程第3条,所有训练课堂数于协议有效期内执行完毕,本协议内容为:每节教练课程有效期为7天。在签订本合同当日起算,于有效期内未使用完毕的课程数,将自动视为放弃使用之权利,不得要求退还该金额,亦不得要求延长有效期限。第8条,私教训练合同开始期间,如会员单方面提出解除训练课程,视为违约,须按照课程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协议背面条款下方有“销售签名”和“本人已认真阅读协议条款”,其后均无人签字。

      密云法院认为,本案中《私教课程购买协议书》下方条款,系健身机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中会员章程部分第3条和第8条,其内容存在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该部分条款下方“本人已认真阅读协议条款”处均未有当事人签字。同时,健身机构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该部分条款进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故对于该部分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

      但王女士因自身原因要求退课,应承担停止履约的违约责任,综合考量协议的履行程度、健身机构提供服务情况、双方协商沟通过程,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王女士应承担的违约金为3690元。判决健身机构将剩余未使用部分对应的课程款扣除酌定的违约金后退还给王女士。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312/t20231205_1660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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