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他人盗窃而来的酒水,还帮助其销赃?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
2022年1月22日3时许,3名男子(在逃)驾驶面包车,强行撬开某店铺后,盗窃了数十箱茅台酒。同时,被告人江某某、蒲某驾车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当日5时许,两辆车出现轨迹重合。随后,两名被告人在重庆以32.18万元的价格出售22箱零2瓶茅台酒给某烟酒回收店老板,老板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钱款。
某店铺老板发现自己被盗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根据编号一致的茅台酒与交易现金冠字号一致的10000元现金,将江某某、蒲某挡获归案。在多次审讯过程中,江某某、蒲某对案发当时出现在案发地附近的供述存在矛盾,对凌晨出发去重庆的行程内容、售卖白酒等事实不能作出一致供述,但因3名盗窃嫌疑人均未归案,江某某、蒲某拒不供述销赃事实。随后,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成都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蒲某虽拒不供述销赃事实,但通过全案证据可以反映出,二人不能对深夜开车出现在盗窃现场附近作出合理解释,辩称吃面与证人证实附近没有通宵营业的面馆相矛盾;二人不能对凌晨出发去重庆的行程内容作出一致供述;二人对添加某烟酒回收店老板微信并售卖白酒的事实予以否认,且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二人对随身被查获的部分现金中与某烟酒回收店老板取款现金冠字号一致的情况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主客观因素可以认定两名被告人明知出售的茅台酒是犯罪所得。
综上,被告人江某某、蒲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致相当,因此不区分主从。最终,被告人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蒲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上诉后,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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