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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被拘留 亲属代为付款后 金川县法院解除强制措施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16

      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285万余元被拘留

      

      亲属代为付款后,金川县法院解除强制措施

      

      一对夫妻起诉离婚,本应该根据法院判决“一别两宽”,但被告方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甚至转移隐匿共同财产以此逃避执行义务……近日,金川县法院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杨某的住所地依法进行搜查,杨某也因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被采取强制措施。

      

      今年5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因夫妻感情失和,诉至金川县法院请求判决离婚。8月14日,金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阿坝州中院。阿坝中院于10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夫妻二人共同存款为2858760元,应平均分割;位于金川县勒乌镇澜峰小区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王某应支付被告杨某房屋折价补偿款450000元;家用越野车归被告杨某所有,杨某应支付王某越野车折价补偿款89300元,合计被告杨某应支付原告王某1068680元。

      

      二审判决后,被告杨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11月20日,王某向金川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于当日立案。金川县法院执行局在查控过程中发现,杨某于法院审理过程中将夫妻共同存款2858760元取走隐匿,并注销账户。执行法官多次敦促杨某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但杨某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

      

      11月28日,金川县法院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杨某住所地依法搜查。在搜查无果后,执行法官敦促杨某履行执行义务,但杨某仍不配合。据此,金川县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11月30日,杨某家属代其将1068680支付给申请人王某,法院依法提前对其解除强制措施,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强制力,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中,杨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将夫妻共同存款285万余元取走隐匿已经涉嫌构成拒不履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对其进行财产搜查、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届时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陈露 刘小琴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焰)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212/2819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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