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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17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23〕705号)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为促进煤电机组加快实现功能转型,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区贯彻落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合规在运公用机组认定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工作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煤电机组的认定和动态调整。煤电机组经过改造后达到国家相关要求并完成认定的,自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政策。

      鼓励燃煤自备机组按相关规定转为公用机组,符合要求后同等执行容量电价政策。严禁燃煤公用机组转为自备机组。

      二、细化容量电费分摊要求

      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工商业用户进行分摊。电网企业根据当月煤电机组申报最大出力测算容量电费分摊金额,结合工商业用户预测用电量,计算分摊标准,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容量电费分摊”科目单独列示,随月末发布的次月代理购电用户电价一并公布。

      电网企业结合煤电机组最大出力考核结果,计算实际容量电费,纳入月度购电费一并向煤电机组结算。煤电机组最大出力考核扣减的容量电费,及工商业用户实际用电量偏差产生的损益,纳入次月系统运行费滚动清算。

      三、明确各方工作责任

      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煤电容量电价机制落实工作,密切跟踪电力市场动态及价格变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用合规机组认定和动态调整工作,认定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新疆电网调度的兵团辖区内公用煤电机组,经兵团相关部门认定后,相应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政策。

      电网企业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开展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和考核,做好容量电费测算、结算及信息统计等工作,按季度向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用户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等情况。发电企业按规定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机组最大出力,根据调度机构指令提供机组出力。

      各地督促当地煤电机组按照“三改联动”要求,加快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及时提请能源主管部门对完成改造机组进行审核认定。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12月14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发改委_能价处

      

      

      能价处

      


    原文链接:http://xjdrc.xinjiang.gov.cn/xjfgw/c108396/202312/12e820ae3b2a4e54bba836286ff0461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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