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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着高校、农科院旗号 零食也搞“学历造假”?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3

      打着高校、农科院旗号 零食也搞“学历造假”?

      

      律师:“蹭学历”或构成消费欺诈

      

      “某某农科院”研制、“某某大学”开发……你在电商平台上有看到过这样的字眼吗?如今,不少网红零食宣称是农科院或农业大学研制,凭借“高学历”博得了消费者的关注。但其中有一些竟是“假学历”的“三无”食品。

      

      近日,上海消保委就“打假”了一款宣称和东北农业大学有关的“九0农大”蔬菜卷。东北农业大学回函上海消保委表示:学校不开展对外生产经营工作,“九0农大”蔬菜卷不是学校生产的产品,学校与商品包装上所标的受委托制造商和委托制造商也没有开展过任何合作。

      

      连日来,不少读者通过法治热线表达对“高学历”零食的质疑,读者林先生称:“经常在网上买零食时都会看到写着某某大学技术支持,某某农科院悉心研发,到底是不是真的啊,会不会是虚假宣传啊?”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高学历”零食在网上热卖

      

      12月18日,记者在电商平台搜索“大学”“农科院”“食品”,立即跳出来多款产品,销量都很好。

      

      在这些网店的评论区,记者看到不少消费者都很认可“农科院”和“农业大学”的金字招牌,看中的也是宣传中标榜的“品质”“健康”等特点。评论里写着诸如“农科院的健康食品吃得放心”“给老人买的,希望能调节血脂”等。

      

      记者注意到一款某某省农科院土豆片,月销量超过3万件。在店铺里,同时销售的还有云南省农科院绿豆饼、玫瑰饼、苦荞脆片等多款零食。

      

      记者看到,在网店宣传页面下方,商家用一行小字给出“农科院”说明:本商品链接详情页面、主图、视频、标题等介绍中包含的“农科院”字样均是指某某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商品是工厂与某某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一起联合研制开发而成。农科院字样仅作为搜索功能使用,不代表其它,请勿过度解读。

      

      记者询问客服,究竟如何“联合研制开发”?客服表示“农科院提供技术支持”“生产制作这些”。

      

      随后,记者搜索某某省农科院的官网,并未查询到相关联系电话,记者点击网页上的“我要咨询”,也弹出“无法访问此页面”的页面。

      

      多款零食被指“学历造假”

      

      此前,在某电商平台“代餐麦片爆款榜”上排名第二的“山西省农科院燕麦片”,宣称是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研发、太原市营养师协会推荐,销量已超2万。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求证后得到的回复是:这款燕麦片的宣传内容不属实,并未推荐过此款产品。

      

      早在一年前,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发现,某电商平台上的一家店铺长期售卖一款灵芝孢子粉,并宣称“只有该店铺销售的灵芝孢子粉是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的内部正品”。但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对此并不认可,于是委托其院属授权企业与该电商进行沟通。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处相关负责人表示:“2022年我们委托了一家律所进行了部分互联网电商平台侵权使用上海农科院标识的情况(排查),发现有20余家电商店铺还在使用上海农科院的标识、称谓与农科院成果相关产品的销售。”

      

      “高学历”遭撇清却依然在售

      

      随着这些打着“高学历”旗号的食品在网络上热卖,一些被“碰瓷”的高校、农科院也很无奈。

      

      宁夏农科院在2022年10月就发布过声明,表示抖音、淘宝上出现冒用“宁夏农科院”之名销售枸杞产品的情况,“我院现在没有生产销售枸杞及深加工产品,也没有授权任何一家企业和商铺利用‘宁夏农林科学院’‘宁夏农科院’‘农科院’之名从事经营性活动”。

      

      尽管有这项声明,但记者调查发现,网上冠以“宁夏农科院”之名的枸杞产品依然在销售。18日,记者在抖音上看到有人在抖音平台宣传“农科院研发适合年轻人的国货养身宝藏”,产品就是黑枸杞,而产品包装上写着“中国枸杞典范 宁夏农科院枸杞研究所出品”。

      

      “碰瓷”高校或构成消费欺诈

      

      “如果一款零食声称由‘农科院、农业大学’等机构参与研发,但实际上与这些机构没有任何关系,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虚假宣传,涉嫌消费欺诈。”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蕾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若厂家故意编造与高校合作信息,或者是夸大与高校科研机构的联系,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陈蕾冰补充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有质量问题可要求10倍赔偿

      

      此外,如果“学历造假”的零食本身存在食品安全质量问题,还可能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陈蕾冰建议,消费者在遇到此类事件时,要注意留存证据,向商家或平台索赔,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221/2823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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