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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破抚养费约定 重病子女重获父爱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3

      离婚时,约定母亲承担孩子全部的抚养费用;离婚后,孩子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抚养费约定能被打破吗?日前,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调解了这起特殊的抚养纠纷案件,孩子的父亲主动调高了抚养费支付标准。

      

      原告王某某的父母在离婚时约定王某某随母亲李某生活,李某承担其全部抚养费用,王某某的父亲王某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在离婚6个月后,王某某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医疗费、康复费等总计30余万元。面对如此高昂的费用,王某某及母亲李某无力负担,遂向成都市新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每月向王某某支付抚养费12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该案情况特殊,承办法官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首先和王某进行沟通,但王某态度非常强硬,认为离婚时已约定由李某承担全部抚养费,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费用。

      

      针对以上情况,承办法官主动邀请医疗专家向王某说明了王某某的基本病情,告知其后期所需要的治疗费用。随后,法官又邀请家事调解员向王某讲解身为父亲的职责及父母陪伴对孩子的重要性,促使王某态度有所转变。经过多方努力劝导,王某主动提出将每月的1200元增加到1500元,并愿意和李某共同照顾和陪伴王某某。

      

      法官说法

      

      本案中,子女在父母离婚协议签订后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属于父母离婚时无法预见的情形,子女可以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患病”特指“协议或裁判确定”抚养费后新发现需要长期治疗、耗费大额医疗费用的慢性病或者重大疾病,不包括日常生活中子女一般性感冒、发烧等常见疾病,因为这些疾病属于可预见性疾病,已在之前协议或裁判确定抚养费数额时,被纳入抚养费组成部分。

      

      抚养费制度,究其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管双方协议还是借助司法权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都应当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因素,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31219/2823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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