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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名管理条例配套制度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4

          为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特制定《重庆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规程》《重庆市标准地名命名更名规范》《重庆市地名命名更名综合评估制度》《重庆市地名管理专家论证制度》《重庆市地名管理意见征求制度》等地名管理条例配套制度。为方便大家更好了解有关情况,现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适应党和国家对地名管理工作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对地名管理新期盼,切实把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精神要义和实质内容落实在重庆大地上,市民政局牵头拟制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在充分调研、征求各区县和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经市地名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商得一致,出台《重庆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规程》等5项配套制度。

      (二)依据。2022年5月1日,国务院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正式实施。9月1日,修订后的《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两部条例的修订实施,进一步理顺了地名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了地名命名更名原则和要求,为我市地名管理提供了法治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标准地名的命名、更名规范,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规定:“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名命名、更名的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制度,编制地名命名、更名等事项的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示范文本的线上与线下标准应当统一,并同步更新。”2022年11月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庆市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名管理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我市地名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制度。”

      二、主要内容

      配套制度由《重庆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规程》《重庆市标准地名命名更名规范》《重庆市地名命名更名综合评估制度》《重庆市地名管理专家论证制度》《重庆市地名管理意见征求制度》组成。

      (一)《重庆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规程》。由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备案、公告、地名标志设置、附则组成,主要明确地名命名更名申请、审核审批、备案公告具体操作程序、规范。

      (二)《重庆市标准地名命名更名规范》。由总则、专名通名的使用、道路街巷通名的使用、桥梁通名的使用、城市绿地通名的使用和附则组成,主要细化地名命名更名要求。

      (三)《重庆市地名命名更名综合评估制度》。由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程序和内容、结果运用和附则组成。

      (四)《重庆市地名管理专家论证制度》。由专家组成、主要任务、论证范围和程序、专家的权利义务、附则组成。

      (五)《重庆市地名管理意见征求制度》。由适用范围、征求方式、主要内容、结果运用组成。

      三、核心举措

      (一)明确申请、受理、审核、审批主体。九大类别地名命名、更名分别确定申请主体,按照“谁审批谁受理,谁主管谁审批”原则明确地名命名更名受理、审核、审批主体,明确各类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维护主体和职责。

      (二)明确审批期限。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期限确定为15个工作日,较《行政许可法》规定的20个工作日缩减了5个工作日。其中将区县民政部门审查(审核)期限由原来15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三)实行备案公告。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13、14条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17、18条规定,明确报送备案的期限、途径、材料、数据和公告期限、内容、途径等。

      (四)细化命名更名要求。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明确地名命名更名应符合11种情形规定,建立“大洋怪”等不规范负面清单。同时,细化了专名和道路街巷、桥梁、城市绿地通名的使用原则。

      (五)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和意见征求。对重要的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求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和意见征求,确保地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

      四、适用对象

      本市范围内下列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备案、公告、地名标志设置等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配套制度。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集镇、自然村(寨)名称;

      (四)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道、路、街、巷名称;

      (六)开发区、园区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及其他设施名称;

      (九)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五、新旧政策对比

      相较《重庆市地名专名与通名使用规范》(渝民发〔2008〕168号),《重庆市标准地名命名更名规范》对命名、更名要求更详细,更具操作性。建立了“大洋怪”不规范负面清单。增加了“桥梁”“城市绿地”通名使用规范,删减了“住宅区、楼宇”通名使用规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的通名使用规范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六、执行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jd/wzjd/202307/t20230727_12190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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