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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涉村(社区)事项“四清单一目录”(2023版)的通知》 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4

      

          现对《关于印发涉村(社区)事项“四清单一目录”(2023版)的通知》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基层减负工作,多次强调“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注意为基层减负”,并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22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村级组织减负工作作出了部署。市委、市政府要求: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强化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扎实做好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各项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县、乡镇党委书记抓好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2023年3月22日,家军书记在万州调研时要求:村(社区)党组织要在落实党建统领基层自治过程中,认真梳理自身承担的便民服务、矛盾纠纷化解、社会运转等各类工作,并形成工作清单,建立高效工作机制。

      二、制定过程

      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对原有自治组织“四张清单”重塑升级,将减负对象拓展到党组织、监督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村级经济社会组织,形成涉村(社区)事项“四清单一目录”,即《重庆市行政村工作事项清单(2023年版)》《重庆市社区工作事项清单(2023年版)》《重庆市村(社区)工作负面事项清单(2023年版)》《重庆市村(社区)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重庆市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2023版)》《重庆市村(社区)工作机制挂牌指导目录(2023版)》,先后征求了相关市级部门、各区县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完善,形成了《关于印发涉村(社区)事项“四清单一目录”(2023版)的通知》(送审稿),经市民政局党组会议和市党建统领基层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再经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联合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及新旧“清单”差异

      从2018年到2021年,每年出台一个文件,逐步形成了“四张清单”。2018年,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附件1《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10项),附件2《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35项)。2019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3号),附件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23项),附件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27项),附件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清单》(7类)。2020年,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0〕27号),附件1《重庆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7项),附件2《重庆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30项)。2021年,《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19号),附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2021年版)》(30项)。

      本次更新出台的“四清单一目录”与之前的“四张清单”有如下不同。

      (一)名称差异。“四张清单”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负面事项清单,“四清单一目录”指工作事项清单(将依法自治事项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合并)、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负面工作事项清单、工作机制挂牌指导目录。

      (二)对象范围差异。“四张清单”针对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四清单一目录”除了针对自治组织,还拓展到党组织、监督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村级经济社会组织。

      (三)内容差异。一是工作事项清单。行政村依法履职事项40项、依法协助配合事项34项,合计工作事项74项;社区依法履职事项33项、依法协助配合事项35项,合计工作事项68项。相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2021年版)30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2019年版)27项,主要增加了将村(社区)党组织、监督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依法履职事项、依法协助配合事项。同时,为便于村、社区执行,将两者分开制定。二是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2020年版)基础上,保留5项,取消2项。①取消“政治考核证明”,依据:新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删除了“村(居)民委员会应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的要求。②取消“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状况证明”,依据:征求意见时,市司法局反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认定已经由“证明—审查制”调整为“承诺—核查制”。三是不应由村(社区)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在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2020年版)基础上,增加2项,即“政治考核证明”“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状况证明”,形成了32项。四是负面工作事项清单。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清单(2019年版)基础上,再次明确不得将村(社区)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生产安全管理等7类事项的责任主体,并借鉴浙江做法,新增“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范性文件要求取消和禁止的其他事项”作为兜底条款,合计8类。五是工作机制挂牌指导目录。首次梳理明确村(社区)只建立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民兵组织等16个工作机制,外部只悬挂党组织、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组织4个标牌和新时代文明实践站1个标识,内部只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残疾人协会、退役军人服务站、扫黄打非工作站4个挂牌。


    原文链接: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jd/wzjd/202307/t20230721_12173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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