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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4

      2023年1月28日,省民政厅印发了《山西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定《实施办法》?

      2011年,中组部等18部委《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制度。近年来,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呈逐年向好趋势,全省有近1.2万人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但从总体来看,我省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加强社会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本土化水平,是当前我省社会工作发展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政策的依据是什么?

      2009年民政部出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对象、内容、形式、学时计算、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什么?

      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全省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升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建设一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对象有哪些?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对象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中国社会工作网注册并在我省完成登记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五、继续教育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的关系?

      社会工作者在申请社会工作者再登记时须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真实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

      六、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内容有哪些?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社会工作实务;

      (四)相关理论知识。

      七、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采取什么样的形式?

      社会工作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社会工作培训、讲座、研讨、学术报告等活动;

      (二)由山西省民政厅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继续教育;

      (三)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四)山西省民政厅认可的其他形式。

      八、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需达到多少学时?

      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再登记时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九、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如何计算?

      (一)参加社会工作培训、讲座、研讨、学术报告等活动,凭培训合格证明、邀请函、通知及其他能够反映实际参加活动的材料,按实际参加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三)参加山西省民政厅认可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时间,由山西省民政厅另行通知。

      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学时如何登记?

      社会工作者在申请社会工作者再登记时须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真实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

      十一、申请备案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

      (二)具有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应占1/3以上,同时有不少于2名在我省注册的高级社会工作师;

      (三)具备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远程教学设备等;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申请备案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组织管理制度,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的报告或记录;

      (三)拟开展的继续教育课程说明;

      (四)师资队伍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师资基本情况、实务经验情况、专业资质情况等;

      (五)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等。

      十三、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有哪些要求?

      (一)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要求,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每年年底前,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报山西省民政厅备案。

      (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为每名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内容包括人员名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材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三)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突出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十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如有不当行为将如何追责?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山西省民政厅责令暂停教学活动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备案: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

      (三)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四)非正常工作需要,泄露社会工作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十五、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是谁?

      山西省民政厅负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示范培训;

      (三)指导各市、县(市、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四)负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的备案和规范管理;

      (五)指导、监督、检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实施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如何做好继续教育的保障工作?

      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原文链接:https://mzt.shanxi.gov.cn/zcjd/202301/t20230131_7897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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