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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加强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4

      

      日前,福建省民政厅等十三部门印发了《福建省加强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下将《若干措施》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孤独症谱系障碍(也称自闭症,以下简称孤独症)人群超过1000万,其中0~14岁儿童数量超过200万。目前,全省户籍人口中0~17岁儿童总数约870万人,按我国儿童孤独症患病率7‰测算,全省孤独症儿童约6万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多次强调要关心爱护少年儿童,让孩子们成长得更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孤独症儿童是最困难的儿童群体之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残疾儿童关爱服务有关部署,进一步完善孤独症儿童关爱帮扶机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帮扶措施文件,以提升孤独症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35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福建省康复医疗工作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医政〔2022〕12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教基〔2022〕54号)、《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7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2〕7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2〕55号)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前期,我们在吸纳借鉴部分省市已出台政策和深入基层、部分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并三次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地市意见,对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充分吸纳,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对接了国家卫健委关于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干预的最新规定和我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方案、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根据我省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实际,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整合、细化,从健全筛查诊治干预康复全链条服务、推进融合教育保障、构筑社会融合支持体系、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组织保障等六个方面,提出20条措施,加强孤独症儿童关爱服务。

      (一)健全筛查诊治干预康复全链条服务。要求以设区市为单位,逐步建立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体系,规范提供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诊断、干预康复等服务,做到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广覆盖;到2025年,每个设区市要有1所市级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孤独症儿童诊断康复工作,常住人口30万以上的县(市)要有1所医疗机构能够开展孤独症儿童诊断康复工作,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协议管理机构;加强医疗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康复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逐步提高孤独症儿童门诊待遇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做到“应助尽助”。

      (二)推进融合教育保障。要求保障孤独症儿童受教育权利,提升适龄孤独症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通过“一人一案”安置机制,确保孤独症儿童“应入尽入”;推进特殊教育机构建设,到2025年,2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至少建设一所标准化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设立1~2个孤独症儿童教育班;积极探索优化孤独症儿童融合康复训练和教育培养方式;加强特教经费保障从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省级财政将特殊教育学校(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4000元(寄午生减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构筑社会融合支持体系。要求兜牢孤独症儿童家庭基本生活底线,将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或孤独症儿童家庭依规纳入低保,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免除核算1名实际照护人的非固定就业收入;相关部门和康复机构以及残疾人协会等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与家庭康复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成立民办非营利性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对其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实行优惠。

      (四)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要求加强从业机构管理,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依法登记;规范运营监督,卫健、教育、住建、市场监管、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康复服务规范标准,规范机构场所及其设施建设和康复服务。

      (五)加快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加强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引进和培养孤独症儿童诊疗康复人才,支持孤独症儿童诊疗康复相关学科、专科建设,推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成一批示范性孤独症儿童筛查、诊疗、康复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大力培养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特殊教育专业,适当扩大特殊教育专业招生规模,落实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对论文、课题不作要求。

      (六)加强组织保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同,加强信息共享,加大宣传引导,共同营造包容、支持和关爱孤独症儿童的良好社会环境。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mzt.fujian.gov.cn/gk/zcjd/etflzcjd/202303/t20230306_61268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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