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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解读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4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内部矛盾纠纷日益凸显、信访举报问题不断增加,不利于其自身长远发展。为更好地支持帮助社会组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主力军作用,依据《人民调解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社会组织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主要明确了社会组织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发挥优势作用,不断提高能力水平,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工作目标主要明确了通过推进社会组织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形成具有社会组织特色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打造有影响的人民调解服务品牌,使社会组织矛盾纠纷人民调解成为化解社会组织领域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

      (二)组织机构和队伍配备。组织机构主要明确了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积极推动建立各类社会组织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派驻式人民调解工作室,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依托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中心)设立调解室或调解窗口,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把社会组织矛盾纠纷纳入调解工作范围。队伍配备主要明确了社会组织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担任人民调解员的基本条件、任职期限,以及人民调解员的专家储备、管理机制等内容。

      (三)调解范围和基本原则。调解范围主要明确了社会组织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包括:社会组织内部纠纷,社会组织会员间的纠纷,社会组织与工作人员的纠纷,社会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基本原则主要明确了要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要主动预防,积极化解纠纷,消除风险隐患,有效维护社会组织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崇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要注重改革创新,形成具有社会组织特色的调解工作制度机制。

      (四)调解流程。主要明确了社会组织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的流程包括纠纷受理、依法调解、协议履行等三部分内容。

      三、工作要求

      《指导意见》对社会组织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一是注重协调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配合,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合督导,定期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争取地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指导、引导和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反映社会组织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运行情况,争取在社会组织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员的选聘和培训、专家库的建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三是加强工作保障。社会组织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单位要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民政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鼓励社会组织为人民调解工作捐赠赞助,提供场地、人员、经费等支持。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社会组织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经验成效和典型案例,宣传表彰社会组织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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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https://mzt.ln.gov.cn/mzt/zfxxgk/fdzdgknr/zcjd/53E2EC55150F4CF9BA77D90E0DB38A72/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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