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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六)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4

      

      一、基本案情

      沈阳市民政局在对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2年度检查工作中,针对社会组织年检填报人员流动性较大、政策掌握不全的情况,全天候提供线上线下咨询服务,及时处理年检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年检中社会组织遇到的共性问题整理汇编成电子文档,方便社会组织查阅参照,提高数据填报准确率。在审核某技工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就疑似错填的信息,与该单位的填报人员逐一进行核实,在了解到填报人员是首次经办年检工作,对本单位规章制度及2022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不熟悉的情况后,向填报人员详细讲解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建设、党建、财务、业务活动等工作的各项要求,并对疑似错填的信息进一步补充说明,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修改,最终客观公正地作出年检结论。沈阳市民政局积极指导、提升服务的做法,获得了参检社会组织的一致好评,该技工学校还为负责年检的工作人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二、处理结果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依法给予某技工学校“合格”的年检结论。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中,沈阳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能够突出重点,将社会组织内部建设、党建、财务、业务活动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依法审核把关。不仅对不符合填报要求的年检材料提出明确修改意见并退回改正,对疑似错填信息也细心进行核实。对因年检填报人员政策掌握不全、交接工作不畅等情况导致错填的,核实后指导填报人员及时予以修正;对确实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重大决策未经理事会讨论、未按照章程进行换届等情形的,向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填报人员认真指出问题,详细讲解相关规定要求,指导社会组织及时整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给出相应年检结论。

      (二)法律适用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执行示范点

      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引导性作用,以年度检查为契机,悉心指导帮助社会组织全面梳理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刚柔并济,促使社会组织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原文链接:https://mzt.ln.gov.cn/mzt/zfxxgk/fdzdgknr/lzyj/mztgfxwj/gggs/2023083014255768693/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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