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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四)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4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7日,群众发现流浪妇女赵某及2名未成年子女,并报告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赵某思维逻辑混乱,表述不清,根据随身携带的临时身份证明,经公安查询确定为铁西区某街道空挂户人员,老家在黑龙江,其生父已经死亡,暂时查询不到其母亲和其他亲属的信息。2名未成年人目测2-4岁,没有任何身份信息,生父不详,均营养不良、精神不振,可能存在人身安全问题。

      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一方面指导街道、社区和社工站驻站社工对赵某及2名未成年人实施临时照料;另一方面,在沈阳市民政局的协调下,商请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母女三人进行了DNA亲子鉴定,结果显示2名未成年人与赵某为亲子关系。随后,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以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启动个案会商制度,协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卫健、教育等11个部门召开紧急协调会,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并初步确定帮扶方案。民政部门指定社区工作人员临时照料,区公安、卫健等部门简化流程,先后为赵某办理了身份证,为两名儿童补办出生证明并落户。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启动绿色通道,及时将3人纳入低保、医保保障范围。6月15日,铁西区民政局以未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报经铁西区政府同意,召开专题会研究3人安置问题,会议决定将赵某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观察和治疗,其2名未成年子女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6月28日,铁西区民政局在办理完临时监护手续后,将2名未成年人送至沈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沈阳市儿童福利院)临时监护。之后根据赵某的健康情况,确定是否转为长期监护。

      二、处理结果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民政部门依法对两名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并为两名未成年人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送至沈阳市儿童福利院进行收留、抚养。

      2.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对赵某提供救助,并将其送至医疗机构进行观察与治疗。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衔接,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实化,明确了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时,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或长期监护,履行政府兜底监护职责,从法律层面确保未成年人及时获得有效的监护。秉承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无人照料或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如两名未成年人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可参照孤儿保障标准纳入保障范围。

      在本案例中,如何界定2名未成年人的监护状态是难点,铁西区民政局委托霁虹街道社工站驻站社工全程跟踪,走访周围居民,通过观察、访谈等社会工作方法,对2名未成年人进行风险评估,为民政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在3人的安置方案上,也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赵某因精神问题无法承担监护人职责,铁西区民政局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在最短的时间内,积极调动资源,共同解决了复杂疑难问题。

      (二)法律适用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2.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五条、第九条。

      (三)执行示范点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铁西区民政局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妥善处理3人安置问题,及时对监护缺失或不当情形的未成年人进行了临时监护;二是首次引入社会工作理念,请专业的社工机构介入,全程跟踪、回访、综合评估并出具结论报告;三是铁西区民政局充分发挥区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协调机制作用,启动个案会商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积极调动政府资源、社会资源、慈善资源共同破解未成年人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困境,形成合力进行帮扶;四是铁西区民政局摸索建立了《铁西区未成年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导手册》《铁西区监护困境未成年人突发事件应急操作流程图》,对今后类似案例具有指导意义。

      


    原文链接:https://mzt.ln.gov.cn/mzt/zfxxgk/fdzdgknr/lzyj/mztgfxwj/gggs/2023080709444786750/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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