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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部门解读)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4

      

      一、出台背景

      村级组织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的“最后一米”。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村级组织建设和为农村基层减负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要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开展全面检视、靶向治疗,切实为基层减负,让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202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为抓好《意见》贯彻落实,自治区民政厅会同各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并结合调研情况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

      二、出台依据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

      (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五)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

      (七)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

      (八)中央农办关于印发《减轻村级组织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十)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在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方面

      针对村级组织行政事务多、村级组织和村干部负担重等问题,《若干措施》一是明确了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范围,要求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村级组织的职责范围、履职方式、运行流程,把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从一些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做好松绑减负的“减法”。二是明确要求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逐步推进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做好提质赋能的“加法”。三是针对“痕迹管理”比较普遍,但重“痕”不重“绩”、留“迹”不留“心”的现象,提出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整合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以及面向村级组织的微信工作群、政务APP,并强调要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拿出建章立制的“办法”。

      (二)在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方面

      针对村级组织工作机制多、加挂牌子多、有机制无服务、牌子满墙工作撂荒、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等问题,《若干措施》一是明确要求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保证相应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村级组织,并划出了“硬杠杠”: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二是明确要求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统一纳入村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岗多责,提高村级治理和服务效能。三是明确要求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只悬挂“四块牌子两个标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内部可以县或乡镇为单位统一设计布局,由自治区统一规定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数量、名称和式样,解决牌子“满天飞”的问题,减轻村级组织制牌支出负担。

      (三)在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便利村民群众方面

      针对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涉及广、种类多、内容繁,一些地方要求村级组织出具“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给村民群众带来极大不便等问题,《若干措施》一是从需求侧入手,落实好《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和《全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梳理并压减已经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二是鼓励党政群机构主动作为、主动服务,大力推进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基层治理领域数据资源互联互通,积极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有效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制定需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清单及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指导村级组织规范出具证明。三是确保工作“不断档”,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做好政策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四)在强化组织实施方面

      《若干措施》一是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城乡社区治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和各级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二是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并视情况追责。三是建立健全民情反映机制,畅通村级组织与相关党政群机构的沟通渠道,做好工作业务指导,明确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若干措施》精神执行。

      四、文件亮点

      (一)每年只对村级组织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由乡镇党委和政府组织实施。

      (二)统筹整合各类党政群活动需要,建设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合理划分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区域,打造“一站式”、“一门式”的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服务阵地。

      (三)每个乡镇原则上只开设一个面向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工作群,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随意给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布置工作任务。

      


    原文链接:http://mzt.gxzf.gov.cn/xxgk/zcjd/t165900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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