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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城乡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部门解读)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4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民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在城乡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推动我区城乡社区有力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疫情防控,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城乡社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二、出台依据

      《民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在城乡社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转变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重心

      各地要推动城乡社区围绕“保健康、防重症”工作目标,把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重心转移到充分发挥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切实做好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重点环节防控等方面上来,加强日常健康服务,突出重点人群管理,最大程度保护居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居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二)建立健全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体系

      各地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和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作用,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作,提高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的规范化、体系化、社会化水平。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完善社区志愿服务制度。指导开放的社区养老机构制定具体防控指引。

      (三)强化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网格管理

      各地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和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作用,细化分解村(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网格员责任,把防控措施落实到小区、自然村和网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围绕老年人及其他高风险人群,提供药品、抗原检测、联系上级医院等工作。

      (四)强化居民群众健康服务保障

      各地要健全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联系居民群众机制,统筹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物业服务企业和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加强联系并动态掌握城乡社区网格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孕产妇、孤寡老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等重点人群健康状况,了解并向乡镇(街道)及时反映居民群众在健康服务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鼓励和引导多方力量广泛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加强对老年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健康服务保障。

      (五)强化疫情防控宣传引导

      各地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宣传防疫政策和人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提高居民群众防护意识,推动科学理性认识新型冠状病毒和疫苗接种。推动落实村(社区)“两委”牵头责任,组织居民群众围绕疫情防控等方面问题开展灵活多样的议事协商活动,群策群力在城乡社区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优化措施。

      (六)强化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基层医务人员关心关爱

      各地要有效保障参与疫情防控的城乡社区一线工作人员的防护物资供应,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报道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一线工作人员的感人事迹。

      (七)强化工作统筹协调

      各地要调整完善城乡社区疫情防控措施,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疫情防控的工作制度。要加强工作统筹,进一步整合规范需要城乡社区承担的疫情防控方面的工作事务,防止出现令出多门、信息重复采集报送等问题,避免增加城乡社区不合理工作负担。

      四、文件亮点

      加强对老年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的关心关爱,对缺乏自我健康管理能力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等分类建立医疗保障台账,对于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因突发事件影响,不能履行监护和抚养责任的,未成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门要依法进行临时监护。

      


    原文链接:http://mzt.gxzf.gov.cn/xxgk/zcjd/t167695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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