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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4

      

      为进一步健全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机制,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并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印发(桂民规〔2022〕1号)。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该项工作,现就规程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制定出台《认定办法》的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明确指出,要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印发的《全区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促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实施方案》要求,要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中基本生活有困难的,给予社会救助。对此,我区要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是完善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的基础工作,是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民政部的有关部署要求,目前我国的低收入人口已明确界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四类人群,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两类对象近年来我区都已制定出台了有关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后两类对象没有制定出台相关的明确认定办法,仅在低保对象审核认定操作规程中作出一些可参照执行的规定。为此,我区需尽快制定后两类对象即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对认定工作进行规范,以更好地助力我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自2021年民政部印发了《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工作指引》后,在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吸纳我区基层实践做法的基础上,自治区民政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办法(试行)》,并向14个设区市民政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等11个部门征求了意见,且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在自治区民政厅网站上公开征求了意见,充分进行了沟通会商和修改完善。

      二、制定出台《认定办法》的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133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四)《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1〕49号)

      (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桂办发〔2020〕23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0〕6号)

      (七)民政部社会救助司《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工作指引》

      三、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办法(试行)》共5章21条,明确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审核认定条件、审核认定程序、服务管理和监督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制定目的及依据、总体条件、工作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为“审核认定条件”:对低保边缘家庭界定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具体以各设区市公布的标准为准,各设区市公布的标准不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的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界定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必需支出后低于当地年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和低保边缘救助范围的家庭。具体明确了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并列出了不得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14种情形。

      第三章“审核认定程序”:明确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认定等基本程序进行,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对退出低保、特困供养的对象,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简化工作流程,相关申请资料不用再重复提交。认定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后,县级民政部门和受委托行使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书面作出决定并在其中告知救济途径,以适当方式及时送达其家庭。

      第四章“服务管理和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和受委托行使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办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经认定后,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复核一次,对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清除;建立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汇集相关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完善面向公众的信息查询机制,加强信息公开,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等。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解释权限以及各市、县制定细则要求和有效期限。

      


    原文链接:http://mzt.gxzf.gov.cn/xxgk/zcjd/t130114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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