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桂民办发〔2018〕4号)的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对以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现将自治区民政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2.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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