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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3-12-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3月29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mzt.xinjiang.gov.cn/xjmzt/c112990/202310/17f4bdee810a4720a18cb2377688553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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