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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538号
联系人:尤雪梅
联系电话:0991-2862154
自治区民政厅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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